案情简介年至年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原副主任陈
【案情简介】2008年至2012年,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原副主任陈治林(2012年9月退休)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县城某公司进行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转让、旧城改造等工作中收受贿赂总价值97万元。另外,利用职权帮助其单位职工廖某某、黄某某以“优惠”价格购买住房两套,收取两人“好处费”2万元。2014年12月14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治林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5年1月,陈治林被取消其退休待遇;2月6日,县纪委给予陈治林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59岁现象”职务犯罪案例。陈治林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换取一己之私的工具,毁了家庭、毁了晚节。如何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纯洁性,这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做到在各种各样的诱惑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清白晚节,真正做到善始善终。
【法规链接】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四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宾阳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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