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安全着陆
【案情简介】2008年至2012年间,陈治林(2012年9月退休)利用担任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该县某公司在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转让、旧城改造等工作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97万元。另外,还利用职权帮助其单位职工廖某某、黄某某以“优惠”价格购买住房两套,收取两人“好处费”2万元。2014年12月14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治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5年1月,陈治林被取消退休待遇;同年2月6日,宾阳县纪委给予陈治林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点评】有句话说得好,“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不到。” “干部可以退休,反腐没有退休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导致陈治林迷失了方向,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换取一己之私的工具,失去了作为党员干部的廉洁底线,毁了晚节,最终变成阶下囚。此案启示我们,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党纪国法,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不以权谋私,依法用权、不假公济私,廉洁用权、不贪污腐败,切实养成在群众监督下工作、在纪律约束下履职、在法治轨道上用权的习惯,做到时时清白、事事清白,生前清白、身后清白。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四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宾阳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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