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别人“刑害杀星”没算准自己“大祸临头”
本报福绵讯福绵区新桥镇的庞某因诈骗罪于2010年2月21日被玉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满之后本应悔过自新,好好做人。但其却邪心未改,2014年又伙同李某、黎某(已判刑)以做法事消灾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被福绵区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庞某平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整日沉迷于赌博。十赌九输,他输钱后便想利用一些歪门邪道来赚取赌资。2014年5月4日,庞某伙同李某、黎某窜到福绵区樟木镇樟木圩,发现张阿婆单独一人在圩上买东西。他们从张阿婆的言行举止和衣着猜测她可能有一定的积蓄,再加上她面相老实善良,便产生了从她身上诈骗一些钱财的想法。
他们迅速进行了分工,李某、黎某以问路为由,上前进行搭讪,最后以100元辛苦费作为诱饵,让张阿婆同去寻找所谓的“仙姑”。随后将张阿婆带到自称是“仙姑孙子”的庞某处。庞某见到张阿婆后,便装神弄鬼一番,恐吓张阿婆说她儿子最近因冲犯了刑害杀星,将大祸临头,需请仙姑做法事消灾。且需要张阿婆提供一定数额的钱财作为法事仪式的祭品,仪式结束后将会原封不动地退还。张阿婆信以为真,不曾多想,就回家将存折拿出来,将存折里的2万多元存款全部领出来,交给庞某等3人。庞某等人骗得存款后,各自借故离开。而张阿婆左等右等不见庞某等人出现,才意识到被骗了,于是赶紧报案。
庞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庞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其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庞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庞某的亲属自愿代其缴纳罚金,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庞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王耀前 龙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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