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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俩不幸溺亡 家属索赔41万家属认为土地使用人、管理人和承包人负有重大责任,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南国今报 2015-05-06 13:02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苑长军)横县一对六七岁大的兄弟在回家路上,不慎掉进路边没有警示标志的石灰池,两人不幸身亡。受害人家属提起诉讼,向土地使用人、管理人和承包人等4名被告索赔。5月4日,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陈某是横县南乡镇板路社区沙劲村村民,他有两个孙子,年龄分别是7岁和6岁,还有一个外孙女。2014年8月20日上午,陈某带着两个孙子和外孙女,来到南乡镇卫生院为孩子打预防针。当时陈某的两个孙子当中,一个已经在学校打过预防针,另一个还没到打预防针时间,需要在卫生院打针的只有陈某的外孙女。

考虑到外孙女年纪小,陈某留在卫生院进行照顾,并叮嘱两个孙子尽快回家。但是,当陈某带着外孙女回家后,却发现两个孙子仍未回家。于是,他立即发动家人寻找。最终在路边一家石灰厂的石灰池,发现了两个孙子的踪迹——两个孩子身在石灰池的积水中,但均已不幸身亡。原来,陈某的两个孙子回家时,来到路边石灰池玩耍,结果不慎双双掉进池内溺亡。

事发后,受害人家属走上维权和索赔之路,他们开始了解这个石灰厂的来龙去脉。据了解,钟某是石灰厂的耕地使用人,于2002年将耕地租给陆某开办石灰厂,双方签订《耕地租赁合同书》。2003年,陆某未经钟某的同意,将石灰厂转租给李某经营。之后,这家石灰厂又转给了刘某。受害人家属认为,事发石灰池距离道路很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且堆放大量泥土,属于危险场所。因此,石灰厂的耕地使用人、管理人和承包人对两个孩子的溺亡均负有重大责任,而两个孩子的爷爷只负有轻微责任。于是,受害人家属向横县法院提起诉讼,向这4名被告索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415482元。由于一定原因,横县法院将这起案件移送宾阳县法院。

4日,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4名被告均认为,陈某作为两个孙子的监护人,负有监管责任,但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导致两个孩子死亡,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辩称,2005年,他将石灰厂转租给刘某后,就对石灰厂失去管理权、使用权,所以对受害人的死亡不应负有责任。被告刘某辩称,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受害人的监护人监管不到位,以及其中一个承租者堆土在石灰池旁,导致受害人从土堆滑下石灰池。2014年1月30日,他就不再承包石灰厂,所以对此事不应负责任,不应进行赔偿。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表示,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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