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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合一的破冰改革 ——南宁市法院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工作透视

广西日报 2014-04-10 17:50 大字

本报记者 卢建宁  本报通讯员 孙晓梅

4月8日,经过开庭审理和合议庭合议,审判长黄敏俊提笔签发了一个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去年刚被南宁市中级法院选任为审判长的她介绍说,原来法律文书需要庭长甚至院长签发,组建审判团队后,只需审判长签发就可以了。

这位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硕士,和南宁市中级法院遴选出的其他审判长一样,忙碌而充满干劲。骤然增加的案件数量和随之而来的“负总责”,令黄敏俊感到肩头责任沉甸甸的。“虽然累,但案件的质效确实提高了,法官职业的荣誉感提升了。”

这种生机勃勃的新气象,是南宁市中级法院正在推行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带来的。针对审判权运行行政化倾向,该院围绕“遵循司法规律、实现公平正义、确保权责统一”的理念,剑指长期以来“审”“判”分离的弊端,力求在法官的职业化方面开辟出一条新路,在全区法院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改革贯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思路,通过淡化行政色彩、建立权责统一的审判运行机制,让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南宁市中级法院院长周腾如是概括改革思路。

现实倒逼出的改革

“民一庭每位法官人均年办案数量200件左右,我们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到深夜,压力很大。”青秀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华婕向记者介绍说。这个南宁市中心城区的基层法院,2013年收案数量达7835件,案件总量大、诉讼标的额高、疑难复杂类型多,可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仅有67名。(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一版)基层法官不堪重负,案件堆积如山,青秀区法院正是南宁基层法院的代表,其面临社会转型阶段“诉讼爆炸”问题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

“青秀区作为首府中心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司法资源配置相对滞后于社会需求。我们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局,必须寻求破局之法。”青秀区法院副院长罗华兰说,

“更关键的问题是,审判工作中一直沿用行政化审批制度。”司法实践中,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在审理案件后,裁判结果一般需要报副庭长、庭长直至院领导层层审批。担纲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南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芳指出,“‘审\’‘判\’脱离使得法官的权责不对应,这就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职务级别的高低决定了其对裁判结果的影响程度,这就是典型的行政化管理手段。“这是与司法规律相违背的。法官的内心确认除了依靠证据外,还需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的面对面发问和‘察言观色\’来实现。这要求‘审\’与‘判\’非但不能分离,更应高度融合。”黄芳分析。

“这是一场现实倒逼出的改革。在现有人、案不变情况下,只有通过制度机制创新,才能破解影响司法公信力、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从一开始,我们就将改革思路定位在不打破既有框架前提下进行司法资源重组,组建审判团队,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黄芳说。

为深入推进广西法院“改革创新年”活动,2013年5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将南宁市中级法院等确定为审判长负责制试点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罗殿龙大法官还多次召见南宁市中级法院领导面授机宜,对试点工作稳妥推开给予具体指导。南宁市中级法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改革工作方案,及时在中院民一庭、青秀区法院、西乡塘区法院、兴宁区法院和宾阳县法院启动了试点工作。

为法官还权赋能

在改革试点工作中,青秀区法院成立了7个审判团队,分别为商品房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劳动争议团队、侵权纠纷团队、家事纠纷团队及小额诉讼团队。团队人员固定,采用“1+2+1+1+2”模式,即1名审判长、两名普通法官、1名人民陪审员、1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共7人。

这种团队分类审判的创新做法,类似医院的分科诊治,一方面提升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各团队法官的业务专精程度,从而提高案件的裁判正确率和服判息诉率。案件受理后,青秀区法院根据各团队的专业类型,将所有案件全部分配到审判长个人名下。审判长收到案件后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由自己亲自办理,其他案件由其指派团队普通法官审理,接受审判长业务指导和监督。审判长之间有联席会议,进行重要案件的分析和研讨。

青秀区法院的做法,是兴宁区、西乡塘区、宾阳县等试点法院的典型代表。南宁市中级法院专职审判委员、研究室主任周传明向记者介绍,该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基本做法是:一是在试点审判庭选任副庭长和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与普通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组成4-8人不等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以团队为单元承办案件、接受考评。二是赋予审判长分案权、办案组织管理指挥权、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权等权力。三是保留原审判庭庭长职位,由庭长行使全庭行政事务党务管理权、各审判团队审判事务协调权、审判长联席会议组织权、审判质效和审判纪律监督管理权、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协调权及与外部联系协调权等权力,等等。

审判长对整个团队负责,对案件最后结果把关、负责。审判长既是审案者,也是定案者。周传明认为,审判长职权在参审基础上行使,更具有实质性,也更符合审判规律。

从庭室变团队为审判单元,缩短了管理链条,形成了扁平化的管理格局。而且,让案件的审理者与裁决者实现统一,形成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职权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达到了初步目的。

解放“审判生产力”

司法实践中,审判长责任制起到了什么作用?

开展试点改革后,责权明确,团队协同作战,法官办案积极性大幅提升,且各团队之间都比着干,办案质量和效率大幅提高。

自去年正式实施改革以来,各试点单位取得了较好成绩——兴宁区法院民一庭的各项指标在保持上年水平的基础上,调解率、自动履行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也显著提高。青秀区法院民一庭2013年6-12月,审判团队共结案1815件,环比前7个月的1421件上升27.73%;服判息诉率为85.34%,环比前7个月的73.28%上升12.06个百分点。宾阳县法院民一庭2013年审结648件,结案率97.44%,法官人均结案数108件,平均每件案子审结天数为23天,较之前的审理模式缩短了20多天;案件上诉率由原来的9.18%下降为6.46%,且上诉案件无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

“实际上,审判长负责制是对‘审判生产力\’的一次解放,也是一次‘破冰\’之旅,在兼顾实际的基础上,迈出法官职业化的坚实一步。”自治区政协委员、广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姚华高度评价改革的意义。

改革总是在问题倒逼中产生,又在解决一个个现实问题中前行。试点的意义不在于“照搬”,而在于寻找解决典型问题的方法和路径,让改革者且思且行。南宁市中级法院院长周腾表示,审判长负责制的推行既要“顶层设计”,又要结合南宁市审判工作的实际,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法院实际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促进司法公正。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能一蹴而就。“制度有没有生命力,决定了改革是否有持续性。”周腾认为,从目前试点实践看来,审判长负责制的效果很好。接下来,该院将结合实际,完善优化团队设置和权力分配,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审判运行机制,努力寻求在法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等方面的突破。同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将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制度化,并将成熟的做法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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