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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无效引纷争 措施得力促和解

玉林日报 2012-07-27 05:07 大字

本报玉州讯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转租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某返还黄某的欠款6600多元,黄某放弃追偿其余的债务及债务利息。

2008年7月27日,屋主张某将位于新桥镇江南村某幢房子的一楼铺面及一间住宅租给朱某,用来经营婚纱服务业务使用,并签订了《房屋签订合同》,约定租期是5年,前3年的租金为每月12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遵守合同的约定,但是朱某于2010年4月12日未经张某的同意就将该租赁房屋转租给黄某继续经营婚纱,黄某同意继续按朱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履行,并且赔偿1万元的转让费给朱某,并已于当日将转让费支付给朱某,还支付了从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的租金5200元,朱某当即将铺面钥匙交给黄某。后来屋主张某知道自己的房子被朱某转租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除非加租金,黄某对此也是知情的。黄某与张某就租金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因此黄某一直没有经营使用,张某也没有对黄某对该房屋的使用进行阻拦过。也因屋主张某一直不同意转租,黄某无法经营,所以要求朱某退还1万元的转让费和5200元的租金,朱某不同意,认为合同是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而且也已经履行完毕了,自己不可能再退这两笔钱给黄某了。

黄某将朱某诉至法庭,屋主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一审、二审都认为转租合同在屋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合同,且黄某在租下房屋后知道屋主张某不同意转租的,也与屋主就租金协商过,虽然未果却又交纳租金,且在其交租金期间屋主并未阻拦其经营,所以5200元的租金不应退还给黄,而黄某支付给朱某的1万元转让费中,黄某也有责任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朱某归还8000元给黄某。朱某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所以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置之不理。朱某为之气结,于2011年8月2日向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某返还转让费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玉州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次传唤朱某到庭,协商解决其拖欠的转让金8000元未还的问题,但是朱某坚决不肯返还转让费。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依法到各有关部门调查朱某的财产,发现朱某在某银行有存款6600多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当即就将这笔款项冻结,使朱某无法随意支配该款项。当朱某得知自己在银行的存款被法院冻结之后,急忙来到法院,要求法院解冻,声称那是她唯一的财产,是她准备用来做点小本生意以维持生计的。

法官并没有生硬的推拒,而是再次让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再次进行协商,告知朱某应承担的责任是无法逃避的,如果没有本钱做生意,还可以出去打工,等有本钱之后再做生意。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某,目前朱某生活上确有难处,希望尽量谅解。双方在平和的气氛之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朱某愿意把法院冻结的6600多元偿还给黄某,黄某放弃追偿其余的债务及债务利息。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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