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改名字遭拒女子竟状告公安局

南充晚报 2021-01-05 00:36 大字

90后女子雷志华(化名),觉得自己的名字偏男性化,常遭人取笑,向营山县公安局申请变更姓名,该局认为雷志华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 不予受理。雷志华遂将其告上高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警方履行为自己变更姓名的法定职责。但法院却驳回了雷志华的诉请,这是怎么回事呢?

成年女子想改名 公安机关不受理

生于1995年的雷志华,是营山县某镇人。2020年9月1日, 她向营山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提交了成人更改姓名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以现用名偏男性化, 在日常生活中遭到他人取笑,对她的心灵造成创伤,使她的尊严受到损害为由, 请求将她的现用名雷志华变更为雷新荷。 星火派出所接受她的申请资料后,呈报给营山县公安局,该局经过审核, 于去年9月4日以彩信的方式向雷志华发送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雷志华不服,于2020年10月15日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起诉警方不履职 被告辩称行为合法

雷志华在法庭上说:“营山县公安局不受理我变更姓名的申请, 但没有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后来我通过网上信访的形式向营山县公安局反映情况。2020年9月4日, 营山县公安局通过短信方式向我发送《不予受理告知书》, 但仍没有对不予受理我更名申请的理由作出书面答复。”

雷志华认为, 公民享有姓名权, 被告营山县公安局作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雷志华当庭提出诉请:判令被告营山县公安局履行办理为自己更名登记的法定职责。

但被告营山县公安局却认为,尽管公民有姓名权,但随意更改姓名会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难度和增加难以估量的管理成本。为此,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对更改姓名做出了明确、 可操作的专门规定, 雷志华申请更改自己的姓名, 不符合现行公安机关对户政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 请依法驳回雷志华的诉讼请求。”

不符改名法定情形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雷志华 的 要 求 是 否 合理? 其诉请该不该得到支持呢?

营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等权利, 但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 也应当依照规定进行。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系为进一步规范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切实保障全省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是现行有效的户口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居民可以变更姓名的五种情形。 本案中,雷志华的申请不符合该五种规定的情形,因此营山县公安局对雷志华的更名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雷志华的诉讼请求。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五种情形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 父母离婚、 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 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并不符合上述情形,故被法院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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