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状告前夫 夺回女儿抚养权
●本报记者 张蓉萍
陈某某与丈夫李某离婚后,女儿判给了丈夫,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女儿跟着父亲辗转3个省,根本不能安稳生活、专心学习。得知女儿的境遇后,母亲陈某某心如刀绞,她一纸诉状将前夫李某告上法庭,想夺回孩子的抚养权。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案。
家庭破碎·女儿随父亲生活
见到记者,陈某某说:“把女儿带到这个世界,却没能让她拥有一个完整的家,我心里充满了愧疚。”
陈某某曾有两次婚史,但都以失败告终。2000年,陈某某在结束第一段婚姻后,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同年,二人生育了女儿李某某。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不尽人意,陈某某与李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愈演愈烈的家庭战争使两人身心疲惫,李某一气之下只身外出打工,从此一去不返。
2008年,陈某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决定结束这一段不愉快的婚姻。在法院调解下,陈某某和李某同意离婚,但都极力主张婚生女李某某的抚养权。考虑到陈某某与前夫已育一子、李某没有其他子女,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婚生女李某某由李某抚养。
居无定所·孩子心灵很受伤
由于李某的文化水平不高,在外只能靠劳力挣钱,以打工养家。离婚后,李某便把女儿带到河北读书,由于对当地的老师和同学都不熟悉,也不适应新的教学方式,李某某整天闷闷不乐,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没过多久,李某又把女儿带到了云南省。还没稳定下来,李某又将女儿送到了居住在福州的三姑处,并办理了转学证明。在李某某的心里,她最渴望有一个安稳的家,有一个好的学校。父母离婚后,李某某却过上了居无定所的日子,其幼小的心灵就受到了极大创伤。
短短一年的时间,李某某辗转三个地方,本以为可以安心学习了。可是,住在福州的三姑并没有让她上学,而是让她帮忙干活、捡垃圾卖钱。李某得知情况后,便将女儿带回营山二姑家寄养,可二姑所住山村偏远,李某某每天天没亮就要起床上学,天黑了才能回到家。最后,二姑只好把李某某送回南充,让她和八十多岁的奶奶一起生活。
状告前夫·女子夺回抚养权
陈某某得知女儿辗转受苦后心如刀绞,她把女儿接到了身边生活,并耐心辅导其功课,女儿的学习成绩也因此突飞猛进。
小学毕业后,陈某某把女儿送到了县城中学读书。可是,其父亲李某采取威吓的手段,硬生生地将李某某带回家一起过年。春节后,李某又外出打工,把李某某扔在一边,既不过问其学习情况也不给生活费用。
看着女儿一天天的长大,学业越来越繁重,为了给女儿一个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陈某某决定夺回女儿的抚养权。今年8月,陈某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诉请变更婚生女李某某的抚养权,李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0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某与李某离婚时,法院判决婚生女由李某抚养。但是离婚后,李某长期不在家,对孩子疏于照顾,在此期间,孩子实际由陈某某抚养。由于李某某愿意随母亲生活,加之李某在外务工不能照顾好孩子。因此,陈某某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婚生女李某某由其父亲李某抚养变更为由其母亲陈某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400元,至其满十八周岁。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鹏: 夫妻离婚后,儿女抚养权的归属并不是永恒不变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仍都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可见抚养权不因离婚而使父母任何一方丧失,只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 判定由一方直接抚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接抚养的一方要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跟随孩子一起生活, 若出现对孩子身心成长不利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直接抚养权。本案中,陈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虽然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李某,但是李某并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 所以,孩子的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起诉时,李某某已13岁,对于随父亲或是随母亲生活,已经有了自己的选择权,她有权利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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