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转错人不当得利须返还

南充晚报 2020-01-02 04:17 大字

一砂石老板向供货商转货款时, 错误地转给了一个同行。 该同行称这笔钱是欠款,拒绝退还。对此,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成都男子陈某, 是一名砂石经营的个体老板。2019年6月3日,一水泥供货商在微信上向他索要货款40410元。随后,他用手机向对方支付货款时, 一时疏忽转给了同行男子李某。 李某住仪陇县,二人素不相识,只是曾经有过业务往来, 因此陈某留有李某的账号。发现错误后,陈某把转款通知截屏发给了水泥供货商,称转错账了。随后, 他设法与李某取得了联系,要求对方退还,可李某说是他应该付给自己的货款,拒绝返还。

陈某于2019年7月2日将李某告上仪陇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李某立即返还不当得利40410元。

一审判决 被告败诉

法院开庭审理时, 李某否认陈某所转的40410元是不当得利, 他辩解说陈某向自己购买砂石, 这笔款是陈某预付的货款。 陈某当即反驳说,如果是预付款,没必要打个10元的零头,而且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向他订过货。同时, 他欠下的水泥款就是40410元,能相互吻合。陈某还向法庭提供了一组转款手机截屏的证据。 而李某又在法庭上说,40410元是陈某偿还的货款, 他也提供了供货单和证人证言。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占有案涉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系不当得利。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对陈某请求李某返还案涉款项,依法予以支持。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陈某返还40410元及利息。

提起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称:“我与陈某是合作关系, 是陈某的父亲与我联系,陈某只负责转款。到2019年1月26日前, 双方均有生意往来,也没有结算,有原始销货清单和我雇请的驾驶员的证言。2019年6月3日下午,陈某的父亲先与我联系后, 才叫陈某转账40410元给我的,且转的是砂石款。”

对此,陈某辩解说,双方素不相识,虽曾经有业务上的往来, 但是没有欠款的事实。账是给供销水泥的人转的,金额吻合,转账错误后立即截屏给水泥销售商,截屏内容非常明确。一审时李某一会说这笔款是预付款,一会又说是偿还欠款,自相矛盾。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首先,李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在2019年6月3日的转款系向其支付砂石款,其占有该款缺乏事实依据。其次,陈某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向李某转款40410元不是其真实的交易意思表示,而是明显属于疏忽大意的错误交易行为,李某拒不返还该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后,若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可另行主张权利,返还案涉款项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该院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熊东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什么是不当得利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的利益, 系不当得利。”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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