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窗入室偷走电视机 只因跟这家人有仇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却总是想方设法通过旁门左道获取不义之财。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三起盗窃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一个偷手机、一个偷电视、还有一个去偷车,最终换来的都是法律的严惩。
■赵倩马小丽记者邓勇
案件1
偷部手机卖了400元换来9个月刑期
1971年出生的刘某某,四川省仪陇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但是,刘某某并没有汲取教训。2019年4月5日10时许,刘某某来到游仙区富乐车站后大门公交站台,趁乘客上公交车拥挤之机,盗得被害人肖某某(女)随身携带的VIVO手机一部,后将所盗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物价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01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判决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2
跟人发生矛盾他偷走别人电视机
和刘某某一样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还有简阳人刘某。2018年10月26日上午,刘某因与受害人雍某发生矛盾,遂来到游仙区东宣乡,趁雍某家中无人之机,通过攀爬、破窗等方式进入雍某家中,将一台55寸液晶电视盗走,并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被盗电视被追回并发还雍某。经物价评估,被盗电视价值2850元。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件3
街边有辆面包车他居然开起就跑
如果上述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还只是“小偷小摸”,那被告人唐某就要“大胆”得多了。1990年出生的唐某,暂住游仙区六里村五居民点。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尽管在2018年1月12日得到了提前释放,但唐某并没有珍惜这难得的自由,继续干起了非法的勾当。
2019年4月30日晚,唐某、张某行至游仙区游仙路某厂区外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面包车停放于路边,车钥匙放于车内,二人遂临时起意欲偷车。唐某驾驶该车搭载张某,途中将车辆右侧撞坏,后继续驾车将张某送回德阳。随后,唐某驾车返回绵阳,将车藏于一空地处。数日后,唐某再次驾驶该车行至二环路南段,因车辆损坏无法行驶,遂将该车丢弃于路边,并拿走车上的蓄电池。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6940元。5月27日,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唐某向失主赔偿6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且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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