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伤老翁诱发疾病死亡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一司机开车碾伤一名老人,使老人诱发疾病去世。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老人是因病死亡,与交通事故关系不大,拒绝赔付。死者亲属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日前,南充中院二审维持了西充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赔近25万元。
驾车碾伤老人 诱发疾病死亡
2017年10月20日上午8时,西充县中年男子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西充县晋城镇刘家嘴村沿村道往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方向行驶,在路过一处交叉路口时,不慎碾压到在路上行走的老人李某发,李某发当即受伤倒地。 事后,李某发和李某没有报案,李某向李某发支付了一些费用后,双方离开了现场。李某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其双脚不同程度骨折。 同年10月22日下午,李某发突发疾病死亡。交警部门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发因车祸引发急性心肌梗死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保公司), 认为李某发并非死于交通事故,没有对其亲属进行赔偿。
亲属提起诉讼 一审判赔25万
李某发的亲属于2019年7月将平安财保公司和李某告上了西充县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249938元。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李某发的死亡与交通事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为:李某发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诱因,建议参与度为10-15%。事故发生后,李某已向李某发的亲属预付赔偿款3万元。
西充县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事发时,李某发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属特殊体质对象,交通事故发生时,年满84周岁的李某发处于正常行走中,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还能与李某自行协商处理; 李某发因交通事故致双脚不同程度骨折,给年老的李某发造成较长时间的肉体、精神上的折磨和痛苦,从而引发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因此交通事故是引发李某发死亡的直接原因。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死者亲属的全部损失应由李某赔偿。 平安财保公司承保此次交通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应先由平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付, 不足部分由李某负担。 该院一审判决由平安财保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222408元,向李某支付保险赔款27485元。
保险公司不服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平安财保公司不服, 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公司认为,交通事故仅为李某发死亡的诱因,参与度仅为10%-15%,李某发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不大, 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本公司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平安财保公司对李某发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并未委托四川求实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与李某发的死亡的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超出法院委托鉴定参与度为10%-15%不当。李某发因交通事故引发自身疾病而死亡, 因年龄、 身体特殊情况,不应当对参与度进行鉴定。一审判决李某对李某发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正确。 因李某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故李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平安财保公司承担。近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什么是参与度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参与度是用来确定交通事故中不良后果与事故关系的指标,是指有某种既存疾病的人,在交通事故后死亡、伤残或遗留某种后遗障碍,依照交通事故对死亡、伤残或后遗障碍寄予何种程度的关系来判断肇事者应负责任的程度。本案中,法院未委托鉴定机构对参与度进行鉴定,判决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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