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局为驾校异地培训发文 法院判决:撤销违法文件
舆论漩涡中的川东北驾校
南充中院认定“135号批复”违法敖明本报记者蒋京洲文/图
连日来,南充市运管局【2013】135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下称“135号批复”)和南充市嘉陵区运管分局【2014】215号《关于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增加培训车型的批复》(下称“215号批复”)被南充中院终审判决违法的消息,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关注。
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进行异地培训。而南充市运管局和嘉陵区运管局颁发的“135号批复”和“215号批复”,却允许注册地在嘉陵区的川东北驾校招收外市(州)学员、同意学员在西充县开展培训业务。这引起南充市内外驾校不满。
经过两年多的法律拉锯战,2016年12月、2017年1月,南充中院分别作出终审判决:确认“135号批复”违法,予以纠正;“215号批复”违法,予以撤销。2017年2月16日,南充市运管局及嘉陵运管分局表示:将协调各方,执行终审判决。
记者近日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入了解和采访。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政府部门的文件因违法被法院撤销,体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给政府部门敲响了警钟。
运管发文 川东北驾校搞起异地培训
据了解,川东北驾校注册地在南充市嘉陵区,经营许可的培训车型包括大型货车(B2)和小型汽车(C1、C2),核定的招生、培训区域是南充市辖三区,包括嘉陵区、顺庆区、高坪区。
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按照此规定,川东北驾校不能在上述三区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培训业务。
2013年10月,川东北驾校向南充市运管局提交了《关于在西充县招收大中客货车牵引车新生培训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2012】200号文件中批准南充市同欣检测有限公司成立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并已在西充县多扶工业园新建落成。因当时南充各驾校没有一家符合公安部对大车培训场地的要求,而当时等待报名的大车学员达6万人,为此,南充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并购南充市嘉安通驾校二级普通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更名为川东北公司,利用现有考场进行新学员招生培训。希望南充市运管局批准川东北公司在南充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招生培训,并承诺绝不招收西充籍新生。
同年11月,南充市运管局发出“135号批复”。批复认为,川东北驾校培训范围和培训区域不变,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区域从事培训经营,否则该局将依据《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予以查处。同时,该批复准予川东北驾校在西充多扶教练场接纳大型客货车和牵引车进行场地训练;原则同意川东北驾校在西充县多扶镇教练场内设立大型货车招生报名点,但只能招收外市(州)大型货车学员,不得招收南充(五县三区一市)的任何学员。小型汽车学员只能在市辖三区的场地实施培训,严禁在西充县和南充其他县(市)境内路段从事训练活动。
2014年,川东北驾校向嘉陵区运管局提出增加培训车型及核定培训能力的申请,嘉陵区运管局于同年12月24日颁发“215号批复”,原则同意川东北公司增加A1、A2、A3、B1培训车型和在西充县多扶镇教练场进行上述车型科目二封闭式培训。
同行不满 多次向运管部门反映情况
今年2月13日,记者在西充实验驾校训练场看到,不少车辆被闲置在车棚,不乏已锈蚀的大型教练车。
该校校长王锡连向记者介绍,川东北驾校在核定区域之外,即南充市辖三区之外招生、培训,对西充实验驾校的合法经营影响最大,该校的反映也最强烈。“据我所知,3年来,该公司在西充招生、培训,获利近7亿元。”王锡连告诉记者,从2014年10月起,西充实验驾校多次向南充市运管局举报川东北驾校的异地招生、培训行为,但运管局未进行查处,引起其他驾校强烈不满。
在采访中,南充市外和市内不少驾校教练都认为:南充市运管局的“135号批复”和嘉陵区运管分局的“215号批复”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南充市内外驾培市场,损害了其他驾校权益。
据了解,从2014年10月起,南充多所驾校多次书面和口头向南充市运管局及嘉陵区运管分局反映:“135号批复”、“215号批复”违反国家规定,请求撤销这两个文件,但是均无结果。“文件是我们的主管部门发的,我们多次反映却得不到解决,我们也没有办法。”南充某驾校负责人告诉记者。
法院判决 认定两份批复违法予以撤销
2015年1月19日,西充实验驾校以南充市运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顺庆区法院于当年5月20日判决:南充市运管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一月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撤销“135号文件”。南充市运管局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2017年1月23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135号批复”违法,撤销违法条款。
2015年5月6日,西充实验驾校诉至嘉陵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15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法院将川东北驾校列为第三人。同年7月30日,嘉陵区法院判决:“215号批复”违法,撤销“215号批复”。第三人川东北驾校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2017年1月13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而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2016年12月16日,南充市运管局作出《关于废止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提出,2015年8月后,南充市大车培训业务的驾校都具备了大车培训科目的条件,无需再到川东北驾培公司西充多扶场地进行训练,将“135号批复”第三条和第四条(同意川东北驾培公司在多扶镇教练车接纳大型客货车和牵引车进行场地训练,原则上同意川东北驾培公司在多扶镇教练场设立大型货车招生报名点)废止。
2016年12月28日,南充中院向南充市运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认为“135号批复”中第二条“准予川东北驾培公司将在市辖三区招收的大型客货车学员送到其在西充县多扶镇修建的教练场地培训”的内容违反了出文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规定,建议该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运管回应 执行法院判决 积极补救
一审二审,两份批复都被法院判决违法,对此,发出批复的相关主管部门如何回应呢?近日,南充市运管局局长曾颖作出了解释。
关于“135号批复”出台的背景,曾颖称,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调整了驾驶人考试的项目和内容;同年2月13日,交通部、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大纲》,对驾校训练场地的科目设置(特别是大型客货车、牵引车等大车)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照新规,南充所有二级以上驾校无一达标,无法进行大车培训和考试,导致学员积压。恰逢此时,川东北驾校提出申请,要求利用其在西充县多扶镇的训练场进行大车培训。该局在实地考察并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作出了“135号批复”。
曾颖表示,顺庆区法院认为该局“135号批复”属于行政许可,在受理川东北驾校申请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应组织专家评审,再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许可。而“135号批复”未进行上述程序,故判决撤销。南充中院认为“135号批复”基于特殊背景,且解决了学员积压的问题,虽认定“135号批复”违法,但并未判决撤销,而是要求对部分条款予以纠正。“我局当时认为‘135号批复’系行政审批文件。”曾颖称,根据省交通厅【2009】504号文件的规定,新增驾校、驾校升级和一级驾校设立分校三种情况带组织专家认证,按许可程序处理。而“135号批复”只允许川东北驾校在市辖三区招生点招收的大车学员送至多扶场地训练,该局认为不属上述范畴。
曾颖告诉记者,该局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积极与西充驾校沟通,及时反馈工作进度;另一方面为川东北驾校拟制补救措施。该局将继续积极做好协调,既确保法院判决执行和补救措施落到实处,又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
执行情况
招生报名点关闭但业务依旧
今年2月14日,在南充市运管局现场监督下,嘉陵区运管分局封存了川东北驾校西充县多扶镇招生报名设备,该招生报名点关闭。
2月16日,该局致函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请南充市交警支队依法加强对川东北驾校的管理。
虽然招生报名点被关闭,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川东北驾校在西充的招生、培训业务仍未完全停止。
◎律师声音
法院判决敲响依法行政警钟
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林洪认为,政府部门的文件因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而被法院撤销,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依法行政重要性,也给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敲响了警钟。
何林洪呼吁,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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