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孩就餐被烫伤 餐馆和监护人平等担责
一名3岁女孩在餐馆就餐上洗手间时, 与端着一瓢开水的餐馆女老板相撞, 小女孩全身多处被烫伤, 构成十级伤残。她将餐馆女老板起诉到法院,索赔17万多元。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由女老板赔偿伤者8.7万余元。
3岁女孩就餐 全身多处被烫伤
蓬安县某镇小女孩小何生于2016年6月, 因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平时由爷爷奶奶照管。
2019年12月8日傍晚,爷爷奶奶受朋友邀请,带着小何到女老板吴某经营的餐馆就餐。宴席临近结束时,小何对婆婆池某说, 她要上厕所。池某便带着孙女去上洗手间。在紧邻餐厅和厨房的一楼楼梯间有个简易的厕所,池某在征得吴某同意后,把孙女带进厕所方便。
小何上完洗手间后快步走出厕所, 不料在餐厅里与正端着一瓢开水的吴某一头撞了个满怀,吴某手中的开水倾倒在小何的头脸和身上, 她当即被烫得惨叫起来。当天,全身多处被烫伤的小何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小何的面颈部和躯干9%的面积被2度烫伤。1个月后的2020年1月9日, 小何出院, 继续接受门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81262.81元。后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何构成十级伤残。
索赔损失酿纠纷 依法维权上法庭
2020年7月30日, 小何在父母和律师的代理下, 将女老板吴某起诉到蓬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方诉称,事发当天,小何在爷爷奶奶的带领下到餐馆就餐。 在此过程中, 小何由她奶奶陪同上洗手间,在从洗手间出来后,吴某与小何发生碰撞, 吴某手里端着一大瓢开水直接倒在小何头上,造成面部、颈部、肩部严重烫伤。 事发后原告方多次请求被告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吴某却置之不理。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7万多元。
被告吴某在法庭上反驳说,小何出厕所时她奶奶并没有陪同。事发后她也没有置之不理,她第二天就去了医院,给了4000元钱, 之后小何的爷爷又在她老公那里拿了300元,她一直叫他们先治疗,有需要钱的时候再找她。“他们天天找我闹, 我就没有给钱了。小孩是在一楼的工作间上的厕所,小孩只有3岁, 她奶奶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是小孩撞到我身上的,责任不全在我。”吴某说。
责任大小难划分 双分平均担责任
关于本案责任承担, 法院认为,小何被烫伤系双方发生碰撞,共同作用产生。发生碰撞前,被告吴某明知手中端有沸水经过餐厅存在安全隐患,未予警示,存在疏忽大意及过于自信的过错, 在本案中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小何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造成未成年人在复杂而危险的环境下脱离监管, 致使未成年人难以预知危险、躲避危险,导致发生碰撞, 小何及其监护人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也应承担责任。 但就造成小何受损害的责任而言, 难以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平均担责, 原告小何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该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某赔付原告小何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2840.16元(已扣减垫付款4300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二人以上实施侵权如何确定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 原告小何被开水烫伤这一损害后果, 是被告吴某与原告小何及其监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因为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故法院根据《民法典》本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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