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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补种树苗并履行管护义务南充发出首张环境资源类犯罪刑事禁止令

南充日报 2017-06-22 04:06 大字

本报讯(周亮 李凯)6月20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与以往不同的是,该院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发出了一份刑事禁止令,这是蓬安县人民法院首次发出刑事禁止令,也是南充市发出的首张环境资源类犯罪刑事禁止令。

1月6日,被告黄某从该县长梁乡桐桷寨村1组一村民处购得该村大河沟集体所有的意大利白杨树99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于1月6日至15日期间,雇请工人非法砍伐白杨树75株。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非法砍伐的树木立木蓄积为88.1496立方米。

案发后,黄某主动到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主动提出补栽树木100棵的申请,并已在案发地补栽了37棵柑橘树。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该院向黄某发出了刑事禁止令,禁止黄某在缓刑期限内从事林木采伐及买卖活动,并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补栽指定树种75棵。并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管护义务2年6个月。据介绍,这是南充市发出的首张环境资源类犯罪刑事禁止令。

据悉,刑事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辅助并监督管制这种非监禁性刑事处罚和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措施。发布刑事禁止令,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服刑人员违反管制刑中的刑事禁止令,将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缓刑中的刑事禁止令,则有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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