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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一脚急刹 大爷摔伤索赔 17 万法院认定:司机观察不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法制报 2016-07-15 18:23 大字

本报讯(张勤 许尔斌 记者牟廷河)前方摩托车突然倒地,后面的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导致车内的秦大爷摔伤,秦大爷遂将公交司机、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蓬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秦大爷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大爷摔伤 状告公交司机和公司

2015年8月18日,天空下着小雨,年过七旬的秦大爷从县城儿子家里出来后,搭乘7路公交车到汽车客运站,准备乘汽车返回利溪镇家里。当公交车行驶至相如镇文君路都市水乡前大门路段时,前方一辆摩托车因雨天路滑突然倒地,公交司机吕某某避让不及紧急刹车,造成秦大爷在车内摔倒受伤。

事发后,秦大爷被送往蓬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面部粉碎性骨折,后转至南充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秦大爷共花费医疗费100927元,均由公交公司垫付。出院后,秦大爷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秦大爷遂将公交司机吕某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公交公司:司机行为属紧急避险

公交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是属于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而发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减轻该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也已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应当在赔偿中予以扣减。

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只与公交公司有商业保险合同,本次事故系因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制动措施造成,不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只能由承运人责任险进行理赔。法院审理:司机观察不足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在下雨,公交司机吕某某应与前方摩托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以防发生碰撞,但其因观察不足,操作措施不当导致车上乘客摔伤,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主张减轻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由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被告吕某某系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其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道路客运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乘客)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并扣减其已垫付的医疗费。

最终,经法院审查,因交通事故给秦大爷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余下6万余元由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并将其垫付的10万余元医疗费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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