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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调解交通事故纠纷

南充日报 2015-11-19 18:37 大字

本报讯(文藻超 邹文虎)“沈法官,要不是你给我打的这十几个电话,我也不会多方借钱把这件事了结了。你的诚心让我感动。”11月17日,在蓬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调解下,龙某与杨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被告人龙某握着承办法官的手,真诚地表达谢意。

据悉,2014年4月30日,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蓬安县城相如大道向该县审计局方向行驶。行至相如广场附近路段时,因避让不当,撞倒正在路上行走的杨某,造成杨某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眼睑皮肤擦挫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经蓬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负全责,双方无异议并签字。

今年2月,杨某又进行了左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在治疗期间,杨某共花去医疗费47921.84元。龙某先行垫付了3.15万元。事故发生后,龙某和杨某一直未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杨某因此起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龙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1630.84元。

开庭审理前,法官及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谈话,经了解得知,龙某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也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他已先期垫付了3.15万元医疗费,觉得足够了,且自己是个农民,也没有多余的钱赔偿杨某。承办法官又反复做原告杨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她能理解龙某的处境。通过承办法官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做工作,不厌其烦地与原、被告双方沟通,最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龙某在之前已经赔付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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