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被继子杀害 存款继承权引官司

南充晚报 2019-11-06 14:43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董东怀疑继母向自己投毒, 持棍将其杀害,被判无期徒刑。继承人之一董东之父董德签下协议放弃对妻子存款的继承,此笔存款归死者女儿董馨所有。 后董德状告继女董馨,称协议系被她胁迫所写,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宣告董德终审败诉。

继子杀害继母 遗留存款引官司

董德住在顺庆城区。 上世纪90年代, 他带着儿子董东, 与李菲重组家庭, 李菲也带了一个女儿, 后取名董馨。起初,一家人相处和睦。随着年龄增长,董东与继母李菲之间渐生嫌隙。从2005年开始,董东出现身体不适,他怀疑是继母偷偷给他投毒造成的,遂产生报复念头。2016年3月12日早上7时50分,董东假意邀约父亲外出散步,不久后谎称肚子不舒服独自返回,质问李菲是否向自己投毒,李菲否认。董东便手持擀面杖, 对李菲头部一通乱打,随后,又把李菲拖到8楼过道,从天井中抛下, 跌落到3楼平台上死亡。2017年10月20日, 南充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东无期徒刑。

2016年3月22日,董德与继女董馨签订《李菲后事办理协议书》,约定董德只出资2.5万元买骨灰盒,以后的费用从李菲的存单款上扣除, 由董德先行垫支;不管今后费用多少,银行存单剩余金额全部由董馨继承, 董德主动放弃。这份协议有董德、董馨的丈夫任格以及见证人李某、伍某等4人签名和按手印。

协议签订后,董德提供给法院,供法院对董东判决时参考, 并称自己为办理李菲的后事借钱垫支了10万余元,算是对董馨进行了民事赔偿。

继女状告继父 诉称协议有效

2018年初,董馨查明母亲名下有存款22万余元,而继父翻脸不承认先前协议, 她便把继父董德告上了顺庆区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董德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有效, 判决李菲的财产由自己继承,依法剥夺董东的继承权。

一对继父女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各执一词。董德辩称他放弃继承妻子存款的协议书是受到胁迫后写的,应属无效。他说,2016年3月12日,李菲去世办理丧事, 他借钱垫支102975.49元, 应该在他和李菲夫妻共同存款中扣除。董德还称,2016年3月22日下午,多人强行把他拖进一家宾馆的房间,胁迫至凌晨3点多,董馨的丈夫任格和几个人一起拉着他的手, 在他们事先写好的协议上签字按手印。 他认为协议书事实不清, 时间不明, 来源不合法,应该撤销。而董馨对此矢口否认,指责继父所说不是事实, 称她和董德在李菲死后签订协议时, 并没有人对他进行胁迫, 而且协议是作为对董东刑事判决的一个依据。 至于丧葬费102975.90是否应该扣除的问题, 这笔钱是董东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款,在董德将协议提供给法院时已经作了说明。同时她认为金额不真实,所以不应得到支持。

辩称受到胁迫 没有证据败诉

董德放弃继承妻子存款的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德辩称《李菲后事办理协议书》 是受胁迫所签, 无证据加以佐证,无法采信,故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属有效。董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李菲,按继承法规定应丧失继承权。 董德辩称为办理李菲后事, 支付各项费用102975.90元应当在遗产中扣除, 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已认定董东和董德应当向董馨支付民事赔偿, 因董德事先已经表示他所垫支钱款算是对董馨的赔偿, 说明他垫支的费用已用于充抵赔偿款, 故不在刑案中另行赔偿,董德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该院一审判决确认《李菲后事办理协议书》有效, 董东对李菲的财产丧失继承权,李菲在银行的存款由董馨继承。

被告董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中院。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董德称《李菲后事办理协议书》是受胁迫所签,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 该协议签订至董馨起诉时已近两年的时间, 董德从未对该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在董东故意杀人刑事案件中, 董德还将该协议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故对董德称该协议书是受胁迫所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 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杀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本案中,继子杀害继母,故法院判决剥夺了他对继母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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