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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知识问答(三)

南充日报 2017-06-09 04:06 大字
1.对财政票据使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开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2.哪些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险金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3.遗失财政票据或《财政票据申领证》的,应如何处理?

遗失财政票据或《财政票据申领证》的,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在县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

4.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更、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5.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非独立核算单位和派出机构使用财政票据如何办理?

非独立核算单位和派出机构使用财政票据,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7.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南充市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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