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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两年受贿数起一干部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南充日报 2014-10-28 20:22 大字

●赵升华

10月27日,记者从高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区某镇干部曾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2.3万元,自己分得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

据了解,从2012年8月至今年3月15日案发,曾某担任高坪区某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南充现代物流园区建设,该镇部分村组的土地被冻结,禁止村民在冻结区内乱搭乱建、新改扩建等。为加强对乱搭乱建、新改扩建等“六乱”的监管,该镇于2013年1月成立治理“六乱”领导小组,曾某担任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该镇成立巡查队,由曾某等人负责对南充现代物流园区的不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取证、处理和上报。

2013年7月的一天,曾某等人在巡查中发现,该镇某村村民唐某违规建房,唐某请何某向曾某说情,要求予以关照,并承诺事后感谢。2013年下半年,何某代唐某交给曾某感谢费1.6万元,曾某个人分得1万元。

2013年9、10月,该镇某村村民陈某因违规建房,被曾某等人强拆。为补建之前被强拆的违规房屋,陈某找曾某帮忙。曾某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方便出面处理此事。何某出面与曾某协调。之后,陈某违规补建房屋。事成后,何某收受陈某感谢费后转送曾某l万元。

经查,2012年8月至今年3月15日,曾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钱财12.3万元,自己实际分得7万元。3月15日,曾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2.3万元,自己实际分得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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