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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建设项目征占林地

四川日报 2014-02-08 13: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立东)1月28日,记者从南充市法制办获悉,《南充市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获南充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该《办法》对建设项目征占林地作出了严格规定。

对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办法》给出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永久占用征收林地,报由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依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报由省林业厅审批。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局审批。

《办法》明确规定,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含城市和乡镇建设批次用地),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必须在项目选址、立项时,征求县(市、区)林业局意见,并坚持林地前置审核审批。涉及占用征收林地的项目(含城市和乡镇建设批次用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此外,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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