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四川日报 2014-01-03 14: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立东)南充市近日出台首部《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对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佘朝敏来说,意义非凡,“家乡在阆中,嘉陵江滋润了一大片湿地,都是儿时记忆,保护好湿地,就有了留得住的乡愁。”

在起草修改这部《办法》中,佘朝敏感触很多。2005年,阆中构溪河上游泛滥的网箱养鱼让水质恶化,下游1000多户居民联合行动,向养鱼户递交抗议信。对此,《办法》规定,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批、指导和监督。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记者从该市林业局获悉,南充市现有湿地面积87288.94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98%,其中重点湿地(国家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面积54769公顷。已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3个,占全省国家湿地公园数量的三分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湿地面临一系列威胁,受全球气候变暖等自然因素和采砂采石、电站建设、挖沟排湿等人为因素影响,许多重要的河流、湖泊、库塘等面积骤减。

《办法》对湿地保护提出了具体的举措,禁止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禁止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实施;禁止破坏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揭取草皮等。同时,明确了政府责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保护与发展并举。佘朝敏介绍,利用湿地从事种养业、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按照批准的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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