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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 南部县首个“老赖”被判刑

四川经济日报 2015-11-19 00:15 大字

四川经济日报南充讯 (敬志鹏 记者 李阳)11月16日,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赵朝阳(化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8月29日,赵朝阳向李成(化名)购买了一批价值257725元的钢化玻璃。两人约定,当年9月10日前付20万元货款,余款57725元在李成提供相关票据后付清。赵朝阳当场向李成出具了欠条,并表示“约定到时不付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欠条逾期,李成未收到货款,遂于同年10月21日将赵朝阳起诉至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赵朝阳支付李成257725元货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赵朝阳未履行义务,李成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的督促下,2012年12月,赵朝阳通过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户向李成支付了10万元后,就未再继续支付余款及利息。

2013年5月,赵朝阳却在成都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28万余元的越野车。之后,赵朝阳拒绝接听执行法官及李成的电话,从此杳无音讯。

今年5月25日,南部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将赵朝阳刑事拘留。8月4日,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赵朝阳委托其亲属与李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天支付现金10万元,余款在9月3日前支付,目前欠款已全部还清。

但赵朝阳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9月18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朝阳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6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赵朝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鉴于赵朝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刑事拘留期间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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