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解读《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近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围绕意见出台的意义、有哪些新亮点,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等,民政部部长李立国22日进行了解读。
意见中的新亮点新要求
记者:制定出台这份意见有哪些意义?意见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作出的部署中,有哪些新亮点、新要求?
李立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是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的需要,是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需要,也是实现和维护好基层群众利益的需要。
意见中的新亮点、新要求包括——
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意见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上的领导地位;强调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框架内的制度安排,在协商中,要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民主协商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确保协商主体更具有广泛性。意见将协商主体确定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同时,还可以根据协商的事项及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等。
让协商成果得到更有效落实。意见明确了要建立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保障协商成果的有效落实。对于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实现发扬民主与讲求效率的有机统一。
进一步体现对协商分类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协商内容,强调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协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理解把握好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基本原则
记者:意见明确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基本原则,应该如何理解好、把握好这些原则?
李立国: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一些根本性的遵循:
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协商程序、协商环节之中,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正确的发展方向;
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协商时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又要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城乡居民广泛参与协商、自由表达真实意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要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保证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新形势下不断发展完善城乡社区协商
记者: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李立国: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完善和发展需要一定条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指导办法;
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民主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促进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良性互动;
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协商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通过广泛政策宣传和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营造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促进基层民主实践的健康有序发展。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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