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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行政案 环保局长出庭应诉

华西都市报 2015-03-16 07:33 大字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南充市南部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开庭审理了南部县老君观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诉南部县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南部县环保局局长席传阳作为行政首长也出庭应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二十五年来,该院首次审理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审理 环保局长出庭应诉

为有效对接将在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南部县法院积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倡导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破解行政诉讼中“民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庭审中,南部环保局除了局长出庭,该局还组织副局长以及法制股、行政执法大队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了旁听。原、被告双方参加诉讼的人员,遵守庭审规则,有序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南部环保局负责人及参加旁听的人员均表示,随着环境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执法类行政案件将会呈增加态势。

“南部环保局收到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后,积极准备应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和书面答辩状。”南部环保局局长席传阳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带动本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遵从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平等的司法原则。

意义 破解“民告官不见官”难道

行政案件“民告官不见官”是多年来的积弊。为解决这一顽疾,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虽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南部县法院亦在2005年制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则》。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上的刚性机制,该院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无实质性进展。

2014年11月,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从立法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这为真正落实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确保法律规定真正得以贯彻,南部县法院已将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今年行政审判工作规划,目前正在抓紧酝酿、制定相关规则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南部县法院相关负责人称,南部环保局局长此次出庭应诉,为该院在新形势下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规范“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敬志鹏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刘虎(图据网络。请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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