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伤?绊倒?摔倒? 细节决定案件走向

南充晚报 2020-07-30 02:30 大字

一男子报警,称其老伴被一店主放在人行道上的广告架砸伤, 后又陈述是被广告架绊倒摔伤。出院后,太婆起诉店主, 店主申请目击者作证,证明太婆是在广告架旁边自己摔倒。到底太婆是被砸倒、绊倒还是自己摔倒的呢?

一跤下去摔成骨折 太婆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2月28日下午2时,阆中一太婆利某, 坐着丈夫郁某的电瓶车来到阆中市三元街,她下车走了没几步,在陈某的烤酒店外面的人行道上摔倒。店主陈某见状,立即上前将利某搀扶起来。 随后赶来的郁某与陈某发生争吵, 郁某将广告架掀倒在地后, 又向当地派出所打电话报警, 称陈某的广告架倒了后将利某砸伤。 民警到达现场后, 郁某称利某是不小心被陈某在街边的广告架绊倒。经民警现场调解,双方暂时平息了纠纷。

当天下午, 利某被送到阆中市人民医院, 被诊断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花去医疗费15888.70元。 后经司法鉴定, 利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状告店主索赔十万 证人称她自己摔倒

利某出院后, 找到陈某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将他起诉到了阆中市法院, 索赔损失10万余元。

阆中市法院审理本案时,被告陈某向法院申请了一个目击证人邓某。 承办法官对邓某进行询问,邓某只愿意接受询问,不同意出庭作证。他说,出事当天,他在陈某的烤酒店隔壁的药店凳子上闲坐时, 看见一个老太婆走过酒广告架子后又走到一棵行道树下, 广告架子和行道树大概相距一米多。 老太婆踩到树底下的坎坎上摔倒。当时,他还叫陈某不要去扶老太婆,但他还是去扶了。

庭审中, 原告利某坚称是被广告架绊倒后摔伤, 有派出所警情记录为凭;但被告陈某则认为,利某下车后沿街边行走, 而广告架的摆放离街沿有80厘米的距离,并不影响通行;利某的右脚跟踩在了街沿凸起部分, 脚被崴了一下后摔倒的。

伤者提供证据不足 两级法院驳回诉请

一审承办法官认为, 根据派出所警情记录和监控视频看,利某丈夫郁某在报警中先称“广告架砸伤利某”,后又称“广告架绊倒利某”,表述相互矛盾。警情记录对于利某受伤的具体经过这一重要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同时,案外人邓某的证词可以确定:利某是经过陈某广告架后一米处的人行道上跌倒在地的。 利某并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她被陈某的广告架所绊倒受伤的事实,一审判决驳回利某的诉讼请求。

利某不服一审判决, 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时,利某申请证人朱某出庭作证, 朱某称:“我出门转路, 看见一太婆被广告架绊着后摔倒。一审时,利某没有找我作证,后通过熟人找到我,我才愿意出庭作证。”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利某主张她被陈某摆放的广告架绊倒而受伤, 在一审中提供的案发时监控视频并不能清楚显示利某在案发现场摔倒的经过, 利某在一审中提供的警情记录并非利某受伤经过或受伤原因的调查结论,仅系对出警情况作出的简要记载,且存在“砸伤”与“绊倒”的矛盾记录,并不能证明利某受伤的具体原因。利某在二审中申请证人朱某出庭作证,但该证人证言与陈某在一审中提供的邓某证言存在矛盾,因证人对案发经过的描述不排除具有一定的主观取舍,且利某未对一审中未申请证人朱某出庭作证作出合理解释,故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对朱某的证言不予采信。

日前, 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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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将会败诉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法院认为利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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