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收养不合法 男子拒认养父母

南充晚报 2020-07-28 05:41 大字

上 世 纪 80 年代, 一户人家多生了一个男孩, 经人介绍送给李健和周桔夫妇抚养。 孩子长大后, 成为某单位工作人员, 因拒不赡养养父母,被二老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和医药费。 被告辩解自己是弃婴, 收养关系不合法, 法院判决是如何的呢?

含辛茹苦抚育养子 养子长大疏远双亲

阆中市的李健和周桔夫妇,都是阆中市某机械厂的退休职工。1985年,有个熟人找到夫妇俩说,阆中有户人家多生了一胎,是个男孩,担心罚款,准备送人,建议李健夫妇收养。 夫妇俩因为婚后一直未生育,便答应了,并给孩子取名李尚。1995年12月22日,夫妇俩带着李尚在阆中市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证书。1996年1月,李健的妻子终于生了一个儿子,但他们仍对李尚视为己出。

2002年12月,快满18岁的李尚到外地工作。2011年,他得知自己是李健和周桔收养的儿子,加上经济方面的原因, 他与养父母的关系渐渐疏远并恶化。2015年,李尚回到阆中, 在某单位工作。“他回到阆中后, 不和我们联系,对父母不关心、不问候,没有尽到儿子应尽的义务。”李健说。

起诉养子要赡养费 被告辩解收养无效

2019年底, 李健夫妇把李尚起诉到阆中市法院,要求李尚每月各支付二人赡养费500元到他们百年之后,如李健、 周桔生病或生活不能自理, 则凭票支付医保报销之后部分和护理费的一半。

一审庭审时, 被告李尚认为, 他是超生, 李健和周桔把他作为弃婴收养, 违反当时的计生政策, 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条件, 收养行为无效; 李健和周桔虽然上了年纪, 但生活并不困难,不符合需要给付赡养费用的法定情形。 针对李尚的辩解,李健和周桔反驳说,李尚不是弃婴,他的父母能找到,收养关系合法。“我们和李尚在他出生后就建立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把他养大成人,并帮助他找工作。作为子女应该对父母进行赡养。”二老说。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 法定义务必须买单

原被告是否建立收养关系, 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阆中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本案李健、周桔对收养李尚的行为办理了公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李健、周桔将李尚含辛茹苦抚养成人,李尚作为李健、 周桔的养子,对李健、 周桔应尽赡养义务。综合双方实情,一审法院酌定李尚每月各给付李健、周桔赡养费400元,李健、周桔要求生病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除医保报销外) 由李尚承担一半,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该院一审判决从2020年1月起, 李尚每月各支付李健、周桔赡养费400元,共计800元;李健、周桔因疾病产生的费用(除医保报销外),由李尚承担二分之一。

一审判决后, 李尚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南充中院二审时鉴于李健和周桔每月有5000元退休金, 而李尚家境较困难,将赡养费调整为李尚每月支付李健、周桔各200元,共计400元,医疗费部分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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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需要办理 哪些手续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 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本案属于事实收养关系, 收养法实施以后已不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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