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牌证作废及注销登记的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9-12-04 00:51 大字

根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检验或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抄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依法对以下167台拖拉机、102台收割机牌证公告作废、并注销登记。若车主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原拖拉机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阆中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执法中队进行核实,否则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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