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四人被判刑
本报讯 三男一女4个年轻人, 使用多部手机,在微信上干非法勾当,从中赚取中介费。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许某是阆中人。2016年以来,许某先后购置9部手机, 并注册多个微信号,面向全国联系不同年龄段的男子, 并向他们推送失足女的信息, 在交易完成后从中获取中介费。2017年4月, 比许某小一岁的阆中人陈某跟随许某学习这门在网上赚钱的“技术”, 同年7月陈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给许某打工,许某将3部手机交给陈某, 陈某发布各类违法信息约65万条, 获取的中介费归许某所有。同时,陈某自购3部手机,以同样的方式在网上赚钱,发布各类违法信息约19万条,赚取中介费归自己所有。
2017年9月, 许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雇佣阆中男子张某,将3部手机交给张某保管, 张某发布各类违法信息约70万条,获取的中介费归许某所有。同时,张某又自购3部手机并注册微信以同样的方式在网上赚钱。2017年11月, 许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雇佣阆中女子梁某, 将3部手机交给她使用,梁某发布各类违法信息约23万条,获取的中介费归许某所有。同时,梁某注册另一微信号以同样的方式在网上赚钱。
2018年1月30日,陈某、张某、梁某被阆中市公安局当场抓获,2018年12月19日,许某投案自首。
阆中市法院认为, 被告人许某、陈某、张某、梁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许某是主犯,陈某、张某、梁某是从犯。许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张某、梁某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梁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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