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酒局

南充晚报 2019-10-29 23:56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2019年3月27日晚上,阆中市阆水中路发生一起悲剧, 一男一女两青年在江边不幸溺亡。女死者龙颜的父母,将女儿的男友田浩, 以及酒吧老板梁恒和一同喝酒的另外二人告上法院,索赔70多万元。

酒局酿悲剧 二人溺水亡

住在阆中的男子田浩与女孩龙颜是情侣关系。2019年3月27日晚9时许,田浩驾车搭着龙颜和龙颜的闺蜜肖朴, 到朋友梁恒开的酒吧吃夜宵。最初,田浩和龙颜、肖朴、梁恒4人一起喝酒。过了一会儿, 酒吧厨师崔杰受梁恒邀请也加入了酒局。一直喝到晚上11时许,肖朴又给朋友柳萌打电话,请他过来一起玩。

期间, 田浩发现女友龙颜与崔杰互相敬酒举止亲近,心里很不舒服,便与龙颜、崔杰发生了争执, 崔杰担心误会加深赶紧离开了现场。

3月28日零时, 田浩又对龙颜一顿呵斥,龙颜负气跑出酒吧,到附近嘉陵江边徘徊。柳萌、肖朴便立即紧随龙颜跑出去安慰她。几分钟后,肖朴让柳萌看好龙颜,然后返回酒吧,叫田浩到江边把龙颜劝回来。当田浩和梁恒、肖朴随后来到江边时,却没有看见二人的踪影,大家只好各自散去。28日上午,肖朴再次寻找龙颜和柳萌无果,只好向阆中市公安局报警。

警方调查证实二人已于3月28日零时30分在阆中市锦元张飞国际酒店外嘉陵江水域溺水死亡。

起诉四被告 索赔七十万

女儿就这样走了,龙颜的父母无法接受,于2019年4月15日将田浩、肖朴、梁恒、崔杰告上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711499.50元。

二原告在法庭上认为,田浩组织酒局致龙颜饮酒过量,田浩呵斥龙颜导致她到江边哭泣是造成龙颜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肖朴、梁恒、崔杰在酒局上有劝酒行为且在龙颜到江边哭泣时未将其带至安全地带,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坐在被告席上的田浩, 对于女友的死也很痛心, 他辩解说龙颜是自杀,自己并没有责任。

被告肖朴辩解称, 没有证据证明龙颜是醉酒死亡的, 龙颜无论是不慎落水还是自寻短见,均与她没有关系。

被告梁恒辩解称, 龙颜并没醉酒,也没有在酒吧内死亡,自己不应担责。

被告崔杰没有到庭应诉。

男友和老板 败诉当赔匠

经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龙颜在饮酒后负气到江边滞留而溺水身亡, 对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 龙颜遭到田浩的猜疑呵斥而跑出酒吧时, 田浩未在第一时间内阻拦, 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田浩辩称龙颜系自杀, 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肖朴在第一时间及时往返江边、 酒吧调解, 已尽到对龙颜的安全照顾义务, 故不应对龙颜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梁恒作为酒吧经营者且在龙颜长时间饮酒中还主动介绍工作人员崔杰参与酒局,客观存在劝酒的情形。当龙颜饮酒后负气跑出酒吧后,梁恒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照顾,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崔杰存在强迫龙颜饮酒或劝酒的情形,崔杰对龙颜的死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法院酌定龙颜对自身溺水死亡担责70%, 田浩担责25%,梁恒担责5%。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田浩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74718.88元,梁恒赔偿34943.78元。(文中人名系化名)

律师说法

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 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二被告对死者龙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能划分责任的大小,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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