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为争房产 换锁不让继母进门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对再婚夫妇,丈夫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交妻子继承一部分,管理一部分,声明4个儿女谁孝顺便把房子给谁。但在其去世后,继母与3个继子女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在一审期间,3人把整套房子换了锁。该案终审后,纠纷依然没有化解,继母再次起诉3名继子女。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3被告腾退房屋。
老人去世留房产 继承问题引纠纷
女子兰某生前与丈夫陈某共同育有二子一女。1991年兰某因病去世,1995年陈某与女子邱某登记结婚, 邱某带着亲生女儿与丈夫和3个继子女共同组合成一个新的家庭。
同年5月,陈某继承了母亲名下一套住房,并办理了权属证书。2013年3月,陈某病重之际,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 住房堂屋以东的房屋以及木楼和巷道由邱某所有,木楼梯属于公共使用。其余房屋,在我死后由邱某管理,看子女孝顺情况赠送。
生前虽立有遗嘱,但陈某去世后妻子和他的3个亲生子女仍因继承房产发生了纠纷。2014年9月, 邱某将3个继子女起诉到阆中市法院,2016年10月法院一审作出民事判决书,“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屋,堂屋以东的住房及住房前后以及对应的上层木楼由邱某继承所有”。3被告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2017年10月南充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换锁封门不让住 继母起诉排妨害
2015年,在该案一审期间,邱某的3个继子女把那套诉争房屋的房门换了锁,双方均未在那套房屋内居住。
2019年5月, 邱某再次将3个继子女起诉到阆中市法院,请求判令排除3被告对她占有房屋的妨害,并向她返还房屋。
“陈某去世后,我和3被告因遗产发生纠纷,经两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案涉房屋正房东边由我继承所得。 但3被告擅自将案涉房屋加锁关闭, 且不准我依照《遗嘱》对房屋进行管理,妨害了我对该房屋的合法占有。”原告邱某在法庭上诉说。
3名被告辩解说,他们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邱某继承所得的房屋并无异议,不存在占有妨害行为。但案涉房屋堂屋以西部分并没有确权给邱某,应该由她另外开门出入。3被告要求驳回原告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30日内 被告腾退案涉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遗嘱》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合法有效,邱某依法取得案涉房屋堂屋以西房产的管理权,故邱某在管理期内对案涉整套房屋均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3被告单方面换门锁而未将换锁事宜告知邱某并交与钥匙,其换门锁后继续控制支配房屋没有法律依据,邱某作为权利人要求其腾退并搬离涉案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3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退案涉房屋并交予原告邱某。
律师说法
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邱某通过法院生效判决取得了案涉房屋堂屋以东部分的所有权, 并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对房屋以西部分行使管理,而3被告占有该住房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无权占有,故法院作出3被告腾退房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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