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遇不明石子酿车祸 状告高速公司获赔偿

南充晚报 2019-07-18 00:48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高速公路上出现一块来源不明的石子,致一辆小客车撞向护栏,车上二人受伤。因交警未查明石子来源,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两伤者遂状告高速公路公司,索赔6万多元。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分别赔偿两名伤者17661.03元和1597.62元。

不明石子落公路 致使车辆出事故

刘某是阆中人,何某是南部人,二人都是陕西省某建筑公司的员工。2018年11月1日, 二人约定回家探亲, 刘某便借了一位朋友的陕A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 搭乘何某从陕西出发。回家玩了几天后,二人决定11月5日一早回陕西。 这天清晨6时30分左右,刘某驾驶小客车,搭乘何某,从阆中向陕西方向行进。当行驶至G75兰海高速广南段698千米+600米处时,道路中间出现了一块石头,因体积不大,当刘某发现时已来不及避让, 导致车子碾压上了这块石子,并偏离方向,一头撞上了道路右侧水泥护栏, 致使司机刘某和搭乘人员何某受伤,车辆被损坏。

事故发生后,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广南高速公路二大队前往现场处置, 因无法查明道路中间石子来源, 该大队对这起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事发当天,刘某和何某被送往阆中市人民医院, 刘某被诊断为“胸腹软组织伤”, 后在阆中市中医院入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用2940.04元,出院被诊断为胸骨体近段骨折,肺挫伤。何某伤势较轻,支付门诊检查治疗费用1032.32元。此外,刘某还支付了车辆维修费8090元。

起诉索赔六万元 被告辩解未侵权

2019年3月5日, 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 何某与被告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南高速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当庭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公司赔偿他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财产损失共计62862.36元。

刘某和何某在庭审时诉称,刘某驾车搭乘何某, 行至G75兰海高速广南段698千米+600米处时,碾压道路中一块石头后与道路右侧水泥护栏相撞, 致使二人受伤和车辆受损。 交警无法查明道路中间石头来源,无法作出责任认定。按照《公路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持高速公路畅通, 并及时清除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但被告公司未及时清除,致使二原告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二人的指控,被告广南高速公司辩解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没有依据证明高速路上存在石块, 原告受伤与我公司没有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对高速公路进行了检查,履行了巡查义务。及时不等于随时,我公司进行了定期巡查及修复,在此次事故中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养护、巡查,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即使高速公路有遗落石头, 我公司不是当事方,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证明尽义务 高速公司败了诉

当事双方围绕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个焦点展开争辩,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无法确定撒落石块的行为人,被告广南高速公司作为案发路段的管理主体和受益者,应当对管理的路面尽到相应的清扫义务,同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义务,因此,被告负有一定的过错。再考虑到被告管理的路段较长,也不可能做到随时随地对路面障碍物立即予以清扫, 同时,若刘某驾驶再专注一点,也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轻损害,故法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二原告自负30%的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南高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17661.03元, 赔偿何某各项损失1597.62元。

律师说法

道路管理方不能证明已尽义务应担责赔偿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 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灯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故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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