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卖,他竟做假抵押贷款480万获刑两年并处罚金
为了偿还他人的借款,威远籍男子李某想到了向银行借钱还账的办法。
然而,本已无还款能力的他,为了获得大额贷款,他竟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并隐瞒用作抵押的房产绝大部分已出售的事实,从而最终取得了贷款480万元。
之后,他用这笔钱偿还了之前欠下他人的借款。然而,他却再无能力偿还银行到期的贷款——
◇何璧杉 本报记者 高波
12月4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庭审查明,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以归还购房借款240万元为由,向东兴区信用合作社东兴信用社申请贷款240万元,并用其位于市中区壕子口路一位于六楼的建筑面积870多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又以购水泥为由,再次向该信用社申请贷款240万元,并用其位于市中区壕子口路另一层楼建筑面积同样为870多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
而让银行完全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两次贷款中,被告人李某为取得贷款,竟都向信用社隐瞒了其用作抵押的房产已经被其改造后大部分出售给个人但未过户的事实,其所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个人收入证明也都是虚假的。
而这两笔总额达480万元的贷款转账到李某的账户后,他先后用于归还他之前的借款。至银行贷款到期日时,李某仅支付了两笔贷款共计80余万元的利息。
之后,李某因为无力偿还贷款而玩起了失踪。
2014年10月27日,他被阆中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取贷款,向信用社提供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隐瞒用作抵押的房产绝大部分已出售的事实,从而取得贷款480万元,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
做人做事当以诚信为本
切莫因失信而失自由
据该案审理法官韩华介绍,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还曾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被告人李某虽然将已经办理抵押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部分房款,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故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李某制作假合同骗取银行信任从而获得贷款,虽不能证明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其骗贷行为也是法律坚决抵制的,审理法官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因此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法官也就此提醒市民,做人做事当以诚信为本,切莫因失信而失去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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