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太婆闹离婚法院判决:还是好好过吧
●本报记者 张蓉萍
夫妻间本该相敬如宾、相濡以沫,但是,一对老夫妻近日却打起了离婚官司。昨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今年79岁的刘大爷和77岁的任婆婆,结婚50多年,牵手走过了大半辈子,却因为感情问题而闹上了法庭,还因为扶养费而发生争执。
结婚以后·生活磕磕绊绊
刘大爷和任婆婆结婚后,共同生育了4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但是,刘大爷最近却要离婚。
原来,刘大爷与任婆婆的事实婚姻是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成的。婚后,刘大爷当兵复员回到当地卫生所当卫生员,任婆婆在家操持家务。回到当地卫生所上班后,刘大爷便不情愿与任婆婆生活在一起,他觉得任婆婆性格不好、文化水平低,但又不得不听从父母的安排。早年,他们虽也闹过离婚,但均因亲朋好友的劝说而作罢。
转眼50多个年头过去了,刘大爷与任婆婆携手过了大半辈子。最近几年,刘大爷觉得任婆婆总是对自己的生活作风产生怀疑,而且刘大爷也听到不少关于自己的闲言碎语,认为老伴损坏了他的名誉。同时,刘大爷还认为子女现在和自己的关系很僵,都是任婆婆一手造成。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刘大爷突然铁了心要与任婆婆离婚,之后,还搬到外边与任婆婆分居。
感情不和·大爷要求离婚
老两口分居后,任婆婆的生活就出现了困难,只能靠低保维持生计。
今年初,刘大爷把任婆婆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任婆婆没想到刘大爷会如此狠心。尽管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可刘大爷仍不愿意搬回家同任婆婆居住,也不愿意与儿女来往。如此一来,任婆婆只能在几个子女家中轮流居住,可无奈子女能力有限,加之本身身体又有疾病,任婆婆日子过得越发艰难。
“我17岁就同他结了婚,按道理,他应该照顾我,并拿钱给我用。”庭审中,任婆婆哭诉称,她目前身体有病,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任大爷在经济上给予她一定帮助。“我不会给你一分钱,你有钱,有儿女,我为什么还要给你钱……”听到这话,刘大爷立马站起来,声音颤抖地说。“哪个规定的,有成年子女后就不能要求丈夫给付扶养费?”任婆婆大声说。
法院判决·每月给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刘大爷退休后,每个月有2600元左右的退休工资,应付平常的生活已然足够。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确立婚姻关系,双方享有夫妻间权利以及应履行相应的夫妻义务。原、被告在共同的生活中由于个性差异、文化差别,时常发生纠纷,并相互伤害对方。但无论如何,原、被告走到现在实属不易,其子女也不愿看到两位老人在暮年的婚姻破碎,给整个家庭带来伤痛。只要被告主动改善与原告的关系,改正不足之处,多关心、体贴原告的生活,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的。而今,任婆婆年岁已高,劳动能力受限且无其它生活来源,虽同原告育有子女,但并不能因子女应履行的赡养义务而免除刘大爷的扶养义务。任婆婆主张刘大爷履行扶养义务,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刘大爷每月向任婆婆支付300元的生活费。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过去,由于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不健全、 婚姻登记不方便,以及受传统习俗等情况的影响,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为此,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 视为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刘大爷和任婆婆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属于此种情况。
在我国,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途径,一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另外是诉讼离婚。本案中,刘大爷和任婆婆的离婚诉讼并不是因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的,加之双方已经一起生活了大半生,没有离婚的绝对理由,故法院一般会调和双方的夫妻关系,最终判定不准予离婚。既然,刘大爷的离婚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刘大爷和任婆婆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仍存续。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义务以夫妻婚姻关系有效存在为基础,夫妻一方需要扶养,且另一方具有扶养能力。本案中,刘大爷退休工资表明其具有扶养能力,其与任婆婆的婚姻关系未被解除,任婆婆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时,刘大爷应依法对任婆婆承担扶养义务。何况夫妻双方已共同生活了数十年,更应全力排除各种妨碍夫妻关系的因素, 尽心维持夫妻感情基础,携手共度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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