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伤人泄愤男子受到“冲动的惩罚”
“礼之用,和为贵。”中国人历来讲究和谐为美、和气生财,但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人遇事冲动,为琐事而伤人泄愤,最终换来的自然是法律的惩罚。
最近,盐亭法院就审理了两起寻衅滋事罪案件。
■卫星苏奇元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酒后动手又动口咬伤两个人
1967年出生的男子陈某某是盐亭县人。2018年12月30日晚,杜某与朋友在某歌厅包间唱歌过程中,陈某某酒后进入包间,先是抱住正在唱歌的杜某的朋友,然后坐下不肯离开,在遭到劝阻的过程中,陈某某将杜某耳朵咬伤。2019年9月6日晚,陈某某酒后与蒲某某等人在KTV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用啤酒瓶将蒲某某额头打伤,将劝架的任某某的手咬伤。2020年12月24日,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杜某、蒲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另经查明,1992年5月,陈某某因犯流氓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3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盐亭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被处罚后今又犯罪,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拳打脚踢不算完持刀来恐吓
同样为自己鲁莽付出代价的,还有1995年出生的男子孙某。2020年10月12日晚,被害人顾某1和顾某2在盐亭县一茶楼打捕鱼机时与王某(另案处理)女友发生口角,王某、孙某遂对二人进行拳打脚踢,并用塑料凳将顾某1头部打伤。在顾某1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孙某等人欲将顾某2带出茶楼另择他处继续“教训”,因其抗拒不从,孙某下楼取来一把菜刀返还茶楼,将该菜刀架在顾某2颈部对其进行恐吓,顾某2在被押带至楼下马路时借机逃脱。经绵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两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微伤。
2021年5月到6月,孙某先后和两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共计支付5万元且实际履行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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