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引发赔偿分歧—— 雇人驾驶出租车撞伤人 损失该谁承担?
在绵阳出租车行业中,有一部分个体车主。为了保证日常经营,很多车主除了自己开车外,还会额外雇佣他人担任驾驶员,两者之间也就构成了雇佣关系。
那么,如果雇佣的驾驶员发生了事故,究竟应该由谁来担责呢?一起来看法院的观点。
■杨银红卫星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970年出生的刘建家住盐亭县,承包了一辆出租车从事旅客运输。2019年3月,他与张伟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雇佣张伟为其承包出租车的驾驶员,从事驾驶工作。
2020年8月的一天,张伟驾驶出租车行驶至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路段时,不慎与陈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又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陈奎受伤及护栏、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伤者陈奎为了索要相关赔偿,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除去相关保险等赔偿外,刘建还需自身承担包含护栏损失在内的各项赔偿合计金3900元。
“事故是他驾驶车辆发生的,这笔钱应该他来支付。”在支付完相关费用后,刘建起诉到了法院向雇员张伟进行追偿。审理过程中,刘建自愿放弃护栏费600余元,主张张伟向自己支付3200余元。
面对刘建的诉求,张伟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第一时间报了警,且没有酒驾等违法行为。“我是他雇请的驾驶员,具体的雇佣协议我没有看,但根据我们行业的规定,只要出了事故费用就应该由老板承担。”张伟表示。
法官说法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建与被告张伟系雇佣关系。张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建承担了雇主责任,共计赔偿损失3200余元(不含护栏费),根据当事人陈述、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足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说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进行追偿。本案中,张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判定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张伟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理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但雇员行为是雇主行为的延伸,刘建作为出租车运营的受益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若全部由雇员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失公平,造成利益失衡,法院酌定张伟需要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伟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刘建一次性支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900余元。(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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