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判令邻居拆除违建法院为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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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有点气愤和无奈,因为邻居擅自将相邻的一处阳台占有改造,并修建了花台等建筑,导致自己的客厅、卧室、卫生间等暴露在外,为了确保隐私,她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在多次和物业、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她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邻居立即拆除相关建筑物。可没想到最后却被法院予以驳回。
■赵万超卫星记者邓勇
1984年出生的刘女士,涪城区人。2016年5月,她与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盐亭县云溪镇一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17年上半年,刘女士夫妻俩搬进了该房屋。
可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隔壁邻居的“违建”却让她很头疼。“搬进来以后,他们就擅自在双方毗邻4楼阳台的公共部分修建了栅栏、阳台,这样就直接导致刘女士的客厅、卧室、卫生间等暴露在被告违规修建的阳台中,严重侵害了刘女士的隐私权。无奈之下,刘女士只好在外租房居住。刘女士在诉求中说,为了解决问题,她已多次和邻居以及物业、开发商协商处理,但一直没得到什么结果。
庭审中查明,从刘女士提交的规划设计图纸来看,案涉的4楼平台属于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而被告邻居的不动产登记簿及案涉阳台的规划设计图纸,也证实4楼阳台部分未纳入产权登记,系全体产权人共有。据此,刘女士认为,邻居的建筑物对产权人共有部分进行私建的行为违法,且损害了自己及家人的隐私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判令邻居立即拆除相关违建。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请求被告邻居立即拆除案涉平台上与自己相邻的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平台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邻居在案涉平台的修建属于违法建筑物,理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的4楼阳台与原、被告的房屋毗邻,在构造、利用上不能明确区分与排他使用,也不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因此,案涉的4楼阳台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该部分属于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全幢房屋业主共同共有,应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本案的原告应当为全体业主,而不是原告一人,原告由此作为主体向本院起诉,主体不适格。
综上,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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