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没写还款期限八年后起诉索要已过诉讼时效

绵阳晚报 2020-12-07 11:00 大字

本报讯(王益波卫星记者邓勇)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罗林拿着一张八年前的欠条,向被告胡兵索要6万余元的借款及3万多元的利息,万万没想到的是,最后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1971年出生的罗林,安徽省人。2012年,他到胡兵就职的一家公司购买废品,并向其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双方进行货款结算,2012年3月28日,胡兵向罗林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货款6.15万元。胡兵在该欠条下方签名,并注明日期和身份证号码。但是,欠条上并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

一晃8年过去了,2020年9月,罗林起诉到了法院,称胡兵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9.5万余元。对此,胡兵认为,罗林在借条形成后的八年时间内都没有找公司进行结算,反而在这个时间点对自己予以起诉,对此很不理解,同时认为,该欠条已过诉讼时效。

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中,原告罗林以被告胡兵于2012年3月28日向其出具的《欠条》主张6.15万元的货款及资金利息,胡兵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理由,且罗林又未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该《欠条》形成至今已长达八年时间,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罗林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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