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请人摘了马蜂窝 次日邻村大爷路过被蜇身亡 家属追责 村委会该担责吗?
村委会请人摘了村里的一个马蜂窝,第二天邻村一位75岁的大爷路过此处,不幸被马蜂蜇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四川盐亭县大兴乡紫金村发生的一起马蜂蜇人导致的悲剧。如今,事发已过去半个月,死者谢某某的家属仍然希望村委会给个说法,道个歉。他们认为村委会没有在现场立警示标志,导致不知情的父亲经过遭到伤害。“是村委会取马蜂窝后导致马蜂蜇人,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月5日,紫金村村委会主任冯某某表示,村委会接到村民报告有马蜂窝后主动排险,并告知了本村村民,邻村谢某某经过此处被蜇,村委会并无责任。希望家属走法律程序,该承担的责任村委会不会推卸。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路过邻村被马蜂蜇伤 七旬大爷治疗6天后不幸身亡
10月20日,四川盐亭县冯河乡岱场村75岁的大爷谢某某,外出去亲戚家,途经相邻的大兴乡紫金村时遭遇马蜂围攻,全身多处被蜇伤。
11月5日,谢某某的女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父被马蜂蜇伤后,自行骑老年三轮车到盐亭县医院治疗,同时给她和其他子女打了电话。由于他们都在成都,且谢某某还能自己骑车到医院,他们当时就委托另外一名亲属到医院去查看父亲的情况。
当天,谢某某到医院后,医生对其进行了输液,并做了查血等检查,发现已经溶血,要求转院。谢某某的女儿介绍,当时他们接到了亲戚的电话,听到情况严重后希望能转到成都治疗。但盐亭县医院说病情严重,担心路上时间耽搁太久,建议转往绵阳医院,于是马上转到了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到了绵阳的医院后,第二天就进了ICU。医院3次进行抢救,并且进行换血等治疗,结果10月26日父亲的病情还是没有好转,且越发严重。我们兄妹商量好,于10月26日将父亲接回盐亭老家,当天下午父亲去世。”谢某某的女儿说。
家属认为没立警示牌
村委会应担责
谢某某的女儿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他们通过了解得知,10月19日,紫金村村委会在其父亲被马蜂蜇伤的地方取了一个马蜂窝。
“大家都知道,马蜂窝被取了后,马蜂无家可归,肯定要四处乱飞,非常危险。但他们并没有在现场立警示牌,而我父亲又是邻村的,根本不知道那个地方取了马蜂窝,所以才会走那个地方,最终被马蜂蜇伤。”谢某某的女儿称,事发后,他们曾联系过紫金村,但村委会表示没有责任。“是村委会取马蜂窝后导致了马蜂蜇人,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谢某某的女儿表示,后来双方调解了两次,但紫金村村委会均表示没有义务立警示牌,没有责任,“我们只希望他们能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哪怕是一个赔礼道歉。”
11月5日,记者电话联系上紫金村村委会主任冯某某,他介绍,10月19日,村委会在接到村民报告有马蜂窝后,请专业人员摘取了马蜂窝,并且告知了本村村民。10月20日,邻村的谢某某经过被马蜂蜇伤。“村委会也是为了帮助村民解除隐患,并且告知了本村村民,我们并没有义务在现场立警示牌。我们希望谢某某的家属能走法律途径,法院判村委会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冯某某说。
律师视角
观点一:无责
村委会无义务立警示牌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认为,村委会接到村民报告后,请专业人员取了马蜂窝,这并不是他们的义务,更没有义务在现场立警示牌,这超出了他们的义务范围。因此,村委会是没有责任的。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伟表示,马蜂蜇人是无法预见的,立不立警示牌跟谢某某被马蜂蜇伤致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除非有证据能证明是因为取了马蜂窝而导致马蜂报复。因此,村委会没有责任。
观点二:应担责
摘取蜂巢应进行安全处置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摘取蜂巢应当具有专业的防蜂装备和器材,并对蜂巢进行安全的处置。而人体一旦被马蜂蜇后会出现过敏反应和毒性反应,严重者导致死亡。死者在途经该马蜂窝树下道路,被遗留在现场的残留蜂蜇伤致死,摘蜂巢人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死者被蜇伤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死者因被马蜂蜇伤并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村委会邀请或者组织上述人员摘取蜂巢,相应的责任应当由村委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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