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到期 起诉分割财产被反诉
漫画
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采砂厂,并特意取名叫“兄弟采砂厂”,以此象征着彼此之间的深厚友谊。然而合作期间,彼此产生了矛盾弄得不欢而散,最终为了分割相关财产,三“兄弟”不得不对簿公堂。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何勇卫星记者邓勇
A
事件
合伙开采砂厂起纠纷昔日“兄弟”对簿公堂
小斌、小奎、小伟都是盐亭县人,三人向来以兄弟相称,感情较好。2010年3月,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每人出资7万余元,共计23万余元,合伙对钟沟村1社、3社河滩进行开发,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同时,协议第八条禁止行为约定:(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私自开展业务所获收益应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第九条约定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随后,三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2011年8月,“兄弟采砂场”开始了正式经营。
2017年4月,合伙协议到期,由于没能达成新的合作意向,小斌提出了分割合伙财产的要求,遭到了小奎、小伟的拒绝。“合伙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现在既然合伙事务终止了,我就有权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但他们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小斌表示。
B
争议
到底有没有违反协议原被告各执一词
面对昔日小伙伴的诉求,作为被告的小奎、小伟则认为,协议签订后,他们一直按协议履行,但因为小斌违反约定,擅自在距合伙经营砂场1公里处私自另起炉灶,投入巨资与他人合伙经营采砂,给“兄弟采砂场”造成严重威胁,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砂厂更是处于长期瘫痪停产的状态,经济损失巨大。2017年4月,两人为了有效再利用砂场及生产设备资源,将原有废旧设备进行更新恢复生产。然而,小斌干扰阻挡并提出了分割现有合伙财产的要求。“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且还有合伙期间赊欠的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一直没有处理。
现在,我们再行恢复生产更新投入的20余万元设备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且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应追究他擅自再行与他人经营砂场的违约责任。”小奎、小伟表示,鉴于以上理由,不但不能给小斌分割现存的合伙财产,反而提出反诉,要求小斌承担在合伙经营期间擅自与他人另起炉灶经营砂场导致的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反诉被告小斌答辩称,合伙经营期间,自己并没有实施任何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自己后建的砂石厂是在合伙经营期限届满后依法建立的,且自己所有债权债务已经处理完毕,相关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C
判决
合伙中止应及时结算违反协议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斌与被告小奎、小伟签订《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限、出资、盈余分配、合伙禁止行为、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各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本案《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期限至2017年4月1日届满,原被告三人应及时进行清算。对于现存财产的分割,经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法院最终折价为45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入伙为三人等额投入,对合伙设备折价也应等额折算至每一个合伙人,故两人需要支付给原告小斌应得部分。
对于小奎、小伟反诉小斌违反《合
伙协议》约定,“另起炉灶”经营对合伙人造成损失,根据两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合伙期间小斌在其他场地进行砂石开采和加工,并且离合伙经营场地不远,对合伙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小斌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定由反诉被告小斌赔偿6万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由小奎、小伟支付给小斌15万元后,合伙经营场地内的挖掘机等设备归小奎、小伟所有;小斌因违反《合伙协议》,赔偿小奎、小伟损失6万元;上述款项折抵后,小奎、小伟应支付给小斌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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