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携带驾照遇查男子强行冲岗获刑

绵阳晚报 2019-06-12 10:27 大字

本报讯(苏奇元记者刘晏男)2018年9月28日,盐亭男子侯某驾驶车辆经过检查点时,因未携带驾驶证,害怕被处罚,便强行冲岗逃离,造成3名执法人员受伤。近日,盐亭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决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发当日上午10时30分,侯某驾驶一辆商务汽车,经过绵盐路两河测速点的“打非治违”检查点,在执法人员正对其车辆进行检查时,突然强行冲岗逃离,造成执法人员刘某轻微伤,刘某某、胥某等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案发后,侯某主动到盐亭县公安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侯某交代,因未带驾照,害怕被罚,所以做出了冲岗这样错误荒唐的行为。案发后,三名伤者被送医救治。在法院的主持下,侯某与3名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约定由侯某一次性赔偿,并提前主动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今年4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在明知执法人员例行检查的情况下,强行冲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5月,盐亭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强行冲岗,造成执法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辩护过程中,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侯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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