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66只癞蛤蟆犯罪两男子各被罚3000元

绵阳晚报 2019-05-23 14:18 大字

大多数人不会把捕捉蟾蜍(癞蛤蟆)和犯罪联系在一起,殊不知蟾蜍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就会构成犯罪。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就是因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二人以获利为目的,捕捉了66只“中华蟾蜍”、并从别处收购了百余只蟾蜍,被当地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数千元。

■杨霞记者刘晏男

案件回放:

2018年8月9日晚,盐亭男子张某伙同老乡李某以获利为目的,在盐亭县某乡间道路采用夜间头灯照明、徒手抓的方式捕捉蟾蜍,共同销售,平分违法所得。当晚二人共捕捉野生蟾蜍66只;在此过程中,张某又收购他人捕捉的蟾蜍143只。在准备出售时,被当地森林公安现场挡获。

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验专家对涉案物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李某捕捉的中华蟾蜍,是“三有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二人随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盐亭法院随即开庭受理了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捕捉蟾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二人均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所捕猎野生动物已全部放生,挽回了生态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盐亭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李某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张某、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各处罚金3000元。

■相关链接

“三有动物”是啥?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如何猎捕也有严格规定,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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