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蓄电池指认现场时逃脱又被抓

绵阳晚报 2019-04-05 09:12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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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移动终端间进行信息传递,蓄电池是每个基站必不可少的基础设备。然而,却有不法分子把目光锁定在基站蓄电池上。1992年出生的赵某某,因为曾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过,知道基站蓄电池值钱,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短短三个月时间,赵某某单独或伙同男子周某某实施犯罪,共盗窃蓄电池100多只。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苏奇元卫星记者邓勇

赵某某,家住盐亭县云溪镇。因为曾在一家通信公司就职,赵某某知道基站的蓄电池可以卖钱,于是打起了偷盗的主意,并且力邀周某某加入。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赵某某采取单独行动或伙同周某某密切配合的方法,将盐亭县柏梓镇云龙村、金鸡镇金刚村、五龙乡等多个地方基站的100余个蓄电池盗走,并销售给他人。其中,二人共同盗窃四次,赵某某单独作案五次。经查,在共同作案中,一般先由赵某某给周某某打电话,然后由赵某某开车去接周某某。盗窃得手后,由赵某某送周某某返回,作案工具由赵某某提供,被盗场所也由赵某某选择,电池得手后由赵某某负责联络销售,盗窃中周某某只负责搬运。经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某盗窃蓄电池价值21070.41元,周某某盗窃蓄电池价值9726.02元。2018年5月21日,两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然而,赵某某并没有悔改。2018年7月31日上午,赵某某在侦查人员的带领下前往辨认作案现场,在此过程中经过一条只能一人通行的泥路时,赵某某利用侦查人员视线盲区乘机逃跑,2018年8月1日被再次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生产资料,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在羁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人共同盗窃中,赵某某系主犯,应从重处罚;周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赵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34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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