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还款15万,那么问题来了—— 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买车是赠与还是借款?
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出借资金很常见,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买车的现象也很多。对于父母提供的资金,许多子女视为理所应当,但如果后期遇到纠纷,那么子女究竟应不应该还款呢?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自己的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而他们告的,竟是自己的女儿和女婿。
■罗堻记者邓勇
女儿婚后父母给了15万如今要求还钱
年过六旬的任大爷夫妇家住盐亭县玉龙镇,2007年3月,女儿小任和小张登记结婚。任大爷称,为了让小两口稍微轻松一点,2011年6月,他拿出5万元资助小两口买房;2013年9月他又给女儿小任转款10万元,资助小两口购买汽车;2015年12月,因为小两口要经营出租车,他和老伴又拿出了6万元。上述三笔钱款中,只有经营出租车的6万元写了借条,且该款现已还清。2017年9月,当得知女婿小张向法院起诉要与女儿小任离婚时,老两口很无奈,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女儿女婿归还用于买房买车的15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作为被告之一的小张在庭审中辩称,任大爷夫妇在他与妻子买房、买车和经营出租车时出资共计21万元属实,但买房给的5万元和买车给的10万元都是自愿赠与。“买车并不是我主动要买,当时老两口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他们得到了一笔赔偿款,同时岳父又生病住院,期间一直是我在护理,出院后岳父为了表示感谢,提出买个礼物相赠,后来岳父就带我们去买车并给了10万元。”小张说,当初经营出租车的6万元的确是向老两口借的,因此出具了借条,如果买房买车给的15万元也是借款,同样应该出具借条才对。
任大爷在庭审中否认了女婿的说法,“女儿、女婿结婚后没有固定工作,后来有人雇请女婿拉家电送货,但因为送货车辆必须自带,所以我们这才借给女儿、女婿10万元用于买车。”
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看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小张和小任均认可收到了原告任大爷夫妇15万元用于买房买车,对此法院予以认可,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二被告是否应当还款。本案中,二原告主张15万元是借款,被告小任对此予以认可,小张则辩称是赠与。对于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法院进行了如下认定:
关于买房的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是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对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因此不适用于本案。从法律意义上讲,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就算子女自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由父母出资购房,也不能据此推论父母出资就是赠与,当父母向子女主张返还购房款时,子女不应拒绝。因此二原告出资5万元用于二被告婚后买房,应当认定为二被告向二原告借贷的款项。
关于买车的10万元。小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系赠与,首先小张申请的两名证人均是其近亲属,证明力较弱;其次两名证人在作证时对二原告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时间、地点等场景语焉不详,且除了本案当事人及证人外,并无第三人予以佐证。另外,小张诉称“购买越野车,妻子的父母给付10万元,自己的父母给付3万元”,并未提到任大爷夫妇给付的10万元是赠与,且购车款两方父母均有出资,这与日常生活中赠与人都是全款购买礼物赠与受赠人的习惯存在明显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表明,对赠与事实应谨慎认定。本案仅凭小张的抗辩理由及其证人证言,不足以表明二原告具有赠与10万元用于买车的意思表示,小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小张认为涉案的15万元均没有借条为凭,二原告出资时也未明确是借款。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间的借款往往不像普通民间借贷,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就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息和期限等,但子女不能据此认为父母的出资就是赠与,在父母要求偿还时不予归还。因此小张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任、小张偿还任大爷夫妇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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