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铝合金坠楼身亡 雇主被判担责六成

绵阳晚报 2019-03-27 11:06 大字

2018年5月,张某某来到李某夫妇开设的铝合金门店,要求安装铝合金。李某夫妇遂安排聂某某进行施工。不幸的是,聂某某在此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随后,聂某某家属将李某夫妇及张某某告上法庭,索赔51万余元。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件。

■苏奇元记者邓勇

安装铝合金坠楼身亡家属索赔51万余元

被告李某夫妇做个体装修业务,主要从事铝合金、防护栏的制作安装,遇到忙不过来时便会另外请人。2018年,夫妇俩在盐亭县云溪镇承包了约五六十户的铝合金、防护栏和遮阳棚制作安装业务,请聂某某负责铝合金安装,报酬按工作量结算。2018年5月的一天,张某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帮忙安装家里的铝合金,李某便安排聂某某负责施工。过程中,聂某某先是到张某某家所在的12楼2号房确认安装地点,然后到正在装修的相邻的4号房,站在4号房客厅窗台喊人,不慎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聂某某家属认为,张某某发包工程未尽到审查义务,李某夫妇属于雇主,对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两者告上法庭,索赔5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夫妇辩称,自己不应当承担聂某某死亡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因为聂某某出事的地点不是自己安排的工作地点,其出事时也没有携带工具,与自己安排的工作没有关系。同时认为,由于工资的结算是按工作量计算,自己和聂某某之间应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被告张某某则辩称,安装铝合金并不需要过问有无资质,且自己找的是李某夫妇负责,根本不认识聂某某,聂某某也不是在施工现场出的事,所以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是雇佣还是承揽成关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除了具体赔偿标准外,还有三点:一、被告张某某有无责任;二、李某夫妇与聂某某之间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第三、李某夫妇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第一关于张某某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张某某只是进行少量铝合金安装,且知道李某夫妇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于是将铝合金安装发包给李某夫妇,张某某只负责完工后给钱,所以张某某与李某夫妇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第二关于李某夫妇与聂某某之间关系的问题。

聂某某家属认为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李某夫妇则认为是承揽关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故对于双方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应以二者的交易方式确定。承揽关系的根本特征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程度很高,其生产原料、生产设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是承揽人自己的,最终按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即可;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支配程度较高,雇员须完全服从雇主指挥,听从雇主安排。本案中,安装材料由李某提供、工作地点由李某安排,什么时间给谁安装受李某指挥,因此,聂某某与李某夫妇之间应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第三李某夫妇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夫妇作为雇主,应尽到对劳动现场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对聂某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聂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铝合金安装工作,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导致坠楼而亡,自身具有重大过错。综合全案,法院认为聂某某自己应承担40%的责任,李某夫妇承担60%的责任为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李某夫妇付给原告聂某某家属赔偿款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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