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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经营“野的”盐亭“黑车队长”获刑

绵阳日报 2014-03-31 20:48 大字

本报讯 在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组建“黑车队”,非法经营盐亭至绵阳往返客运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据悉,在去年1月5日,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此前的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2012年1月7日至12月底,被告人袁某、秦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以固定电话和盐亭出租车V网短号661111为载体,并吸收梁某某、胥某、何某、金某等私人车辆加入其平台,非法经营盐亭至绵阳往返客运业务,非法经营额22万余元,从中抽取其非法运营所得的4%至10%,共计抽成18404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秦某、赵某某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秦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客运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各处罚金6000元。

(刘里 杨霞 本报记者 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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