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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烟三千条 男子获刑三年

绵阳日报 2014-04-18 20:40 大字

本报讯46岁的男子李某某10个月来开着小车四处卖假香烟,被查获销售假烟3111条,价值35万多元。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在无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前年9月至去年7月,住在绵阳城区的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烟后,到盐亭县云溪镇、富驿镇,剑阁县元山镇等地销售。去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租用一辆小车在盐亭县城销售假烟的李某某,被盐亭县公安局、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假中华、假玉溪、假云烟、假白沙等假香烟665条,价值88350元人民币。

随后,警方又在李某某的住处等地,扣押了假软中华100条、假硬中华975条、假硬玉溪247条、假软玉溪399条、假紫云烟450条等共计2446条假烟,按查明的实际销售价计算价值267975元。2013年8月18日,李某某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盐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明知其无烟草经营资质,同时也明知其销售的香烟系假烟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李某某能主动坦白认罪,且其亲友自愿为其退赃和缴纳罚金。为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

(刘里杨霞本报记者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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