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油耗子”被判有期
本报讯 南充市三男子驾驶一辆改装面包车,在外地采取撬开货车油箱盖的方式,先后盗走柴油392.5升,价值3497元。“油耗子”到盐亭县金鸡场镇销赃时,被警方抓获。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处三男子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去年10月17日晚,南充市西充县高院镇的村民王某、西充县同德乡的村民冯某、西充县双凤镇的村民黄某经商量后,由王某驾驶经其改装的一辆车牌号为川BAJ××1的面包车,从西充县城出发,在资中县双龙镇至安岳县周礼镇路段,采取撬开货车油箱盖、用专用抽油设备盗油的方式,先后盗窃停放在路边车辆的柴油392.5升。同年10月18日,三男子到盐亭县金鸡场镇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警方抓获。经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3497元。今年1月,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三男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盐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冯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三男子在销赃中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挡获后,主动交待了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鉴于三人有自首情节,且属初犯,被盗赃物已被扣押等情节,法院对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此,盐亭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刘里 杨霞本报记者 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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