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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离家出走 公公关起媒人要赔偿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绵阳日报 2013-02-26 08:52 大字

本报讯 经媒人介绍,杨先生和姑娘小王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几个月后,小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小王的公公杨某强行要求媒人李女士赔偿,并采取非法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李女士受轻伤。盐亭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据了解,2010年5月,被告人杨某之子杨先生经媒人李女士介绍,与小王相识恋爱。同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期间,小王通过媒人向杨先生及被告人,以欠债和为继父治病为名,先后讨要现金75000余元。2010年9月,小王在婚后3个月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2011年4月24日上午,杨某邀约多人在盐亭县城某茶庄内,强行要求媒人李女士在一张20000元的欠条上签字。随后,杨某等人又将李女士带至县城一公园附近的坟山地里向其追要此钱。李女士称拿不出钱来,杨某等人对李女士进行殴打。而后,杨某等人再将李女士带到她的家里,继续向其要钱,并一直守着李女士,直到次日中午李女士将15000元交到杨某手里,杨某等人才离开。

案发后,经盐亭警方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李女士双下肢软组织挫伤属轻伤。2012年12月,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要求依法处理。

今年1月9日,被告人与受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杨某在今年1月底前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旅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元。在法庭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盐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受轻伤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近日,盐亭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刘里 杜小林 本报记者 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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