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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被撞身亡家属获赔44万

绵阳日报 2013-01-09 09:14 大字

本报讯 一辆客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搭摩托车的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数次要求赔偿无果,将两车车主、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盐亭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死者家属获赔443751.56元。

2011年8月,盐亭县柏梓镇的居民陈某某驾驶客车从县城返回柏梓,途中与陶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两人受伤,两车均受到不同程度损伤。案发后,搭摩托车的唐某某立即被送到县医院抢救,后又转入绵阳治疗,但终因伤势过重死亡。抢救期间,唐某某家花了医疗费40828.56元。

盐亭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认为,客车驾驶员陈某某和摩托车驾驶员陶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唐某某无责任。然而,交警处理后,唐某某的亲属数次向陈、陶两方索要赔偿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愤而将陈、陶两方及汽车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搭乘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致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陶某某同时受伤,也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应当按照比例分配。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由陈某某、陶某某按过错承担责任。由于陈某某的车辆登记车主和投保车主均为汽车运输公司,因此汽车运输公司与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盐亭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97835.63元;陶某某赔偿172957.96元;陈某某和汽车运输公司赔偿172957.97元。

(刘里何勇本报记者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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