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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越权 法院依法撤销

绵阳日报 2012-10-30 09:55 大字

本报讯 包工头在建筑工地被工人杀害,其家属向县级行政职能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该部门做出“职工伤残(亡)决定书”认定,工程发包方不服认定,将行政职能部门诉至法庭。昨(29)日,记者从盐亭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查明,县级行政职能部门无权做出工伤认定,为此,盐亭县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伤认定。

2009年9月10日,四川某公司将盐亭县某小学教学楼工程劳务承包给张某,承包方式为劳务大包干,由四川某公司付给张某劳务费。2010年2月8日下午,在张某工地干活的工人赵某找到张某索要医药费时,双方发生口角、拉扯,赵某用剪刀对张某乱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3月25日,张某之妻冯某向盐亭县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某死亡进行工伤认定。2010年12月1日,盐亭县行政职能部门作出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四川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2011年9月20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盐亭县工伤保险基金属市级统筹,盐亭县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该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刘里 何天国 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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